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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公務員違法因遲送懲戒而逃責,96年9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誤把車牌「DMX」寫成「DNX」,使新北張姓婦人無辜遭控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而被判刑定讞,官司纏訟10年才終獲無罪。此案,遭監察院於106年8月函請警政署督促台北市警察局在10年懲戒期滿前移送相關失職人員,而北市警卻認為無違失未送懲戒,使本案相關失職人員因逾期而逃懲。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所謂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者。

稅務機關也會犯錯,美國、日本、加拿大都有究責懲處機制,但在臺灣,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對象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即檢察官與法官,並不包括稅務人員,甚至也從未使用過。

今年7月發生在美國的司法國際新聞,美國康州檢察長和2名冤獄男子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支付2520萬美元予兩人,康州法院更裁定,針對所有可能造成冤案的相關執法人員,裁定要不要交付給陪審,若這些相關執法人員不認為誤判由其所造成,將裁定他們不認罪,並進入陪審程式。

對於受冤者而言,遲來的正義依然不是正義,因為縱使賠償金逾千萬,但已無法挽回當年17、18歲的青春年華與人生清譽,而唯一令人可喜的是,國家公權力願意承認過失,認可當年的證據不足,由法院撤銷罪名,並將究責與嚴懲相關執法人員。

在納稅人權利極待加強的台灣,納稅義務人應該繳交多少稅金,往往都是掌握課稅大權的稅官說了算數。納稅人倘若不服稅捐機關的核定稅額,按規定必須先提起復查,若不服復查的結果,才能再提起訴願,最終才能進入行政法院的審理程序。姑且不論要提起訴願前,依法要繳納應繳稅款的1/3金額或是提供相對擔保;倘若真的能夠上訴到行政法院,一般人民稅務案件的訴訟成功率究竟有多少?

107年11月中旬法國黃背心運動,導致法國已經陷入50年來政權最嚴重的動盪不安局面,馬克宏總統宣布取消調漲燃料稅計畫,仍無法熄滅這場國際矚目的「抗議運動之火」!「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黃背心運動也曾在該年12月19日在台灣引燃了,執政者應引以為鑑,切莫忽視及踐踏民意!

新北、桃園和新竹三縣市驚傳員警集體貪汙案,9名員警涉嫌勾結業者鑽交通法規漏洞,當中4名員警遭羈押禁見,新北市警局則震怒,今重懲相關人士,警局將持續追查相關人員責任,並強調從嚴辦理杜絕歪風,這種「迅雷不及掩耳」的處置,無不拍案叫好。

政府應深入了解國內司法判決的定罪率不到五成的事實,只因有些檢察官是不知、不懂、還是不願尊重人權來辦案,這樣的檢察官實在有違全民的託付,不知上位者能想像百姓的遭遇嗎?能推舉定罪率最高、冤賠金最少的檢察官,一定是很有人權觀的,既然有擇優,就有汱劣,更要淘汱那些定罪最低、冤賠金最高的檢察官。侯寬仁檢察官仗恃「公權力」,從不反省自己起訴的案子定罪率很低;再加上膽大妄為居然敢竄改筆錄,做最不好的示範,讓司法人權蕩然無存,這款的惡檢早就該轟下台了,卻還能繼續升任廉政署副署長、法醫研究所所長,繼續危害百姓呢?真是一人之過禍害全國,一人之錯殃及全球。

2021年4月22日轟動一時詹姓老師遭桃園市警員攔查案,經監委林國明、陳景峻、蔡崇義調查後,認定中壢分局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在自行劃定的「治安熱點」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且要求現行犯在警詢時一律施用手銬、腳銬,違反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監察院通過糾正中壢分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警政署檢討改善。這起重傷害民主法治的國家暴力,籲請司法要對警察的過當、違法行為要有明確的法律評判,才能防止人民繼續受濫權傷害。需加強落實教育訓練,以兼顧人民自由、治安維護及員警執勤安全。

眾所皆知,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司法為民」,要相信司法;不行的話,人民還是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行政法院也是為民而設,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浪費時間,百姓被判輸了就是輸了,但是判贏了就真的是贏了嗎?沒有喔!例如稅單又被國稅局違法重開,讓百姓最終又回到原點,對人民一點幫助都沒有,徒然浪費人民的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