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修正違反兩公約的稅捐稽徵法 人民財產與自由才有保障
115年聯合國將隆重慶祝人權兩公約於1966年簽署滿60周年,而台灣也將進行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政府在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自由權方面,是否及格?在公民不沉默/台灣VS國際/人權接力論壇,提到一個案例。鍾先生原本在國際上是科技業得獎達人,在台灣申請的公司沒有運作得很好,公司倒閉的時候只有17塊錢,國稅局卻說他欠稅5417萬6448元。
由於鍾先生公司虧損,只因未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非逃漏稅,國稅局竟假設他交易了16億,收入達到4億6000萬,鍾先生被限制出境,105年被臺灣除籍,滯留國外長達9年。後來鍾先生透過多種管道獲得平反,從103年離開臺灣共3100天,退稅1557元,等於2天值1元!承辦檢察官不用任何證據,就可以執行無期間限制。
114年6月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也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強調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及程序正義的重視,恪遵憲法「依法課稅原則」。憲法第十五條明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稅務人員竟假設他賺了錢,行財產、自由的剝奪!
另外,是欠稅限制出境的問題。102年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委員來台,就指出,我國限制出境的人數為各國所僅見,我國以欠稅限制出境保全稅捐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違反兩公約精神,與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的保障有所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