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維護秩序、保障權利、解決爭端、促進發展的重要工具,以建立一個公正、平等與和諧的社會。然而法律的制定,在民主法治下,是由立法委員多數決的運作所產生出來的,而執政黨的立委居多數時,若其聽從黨意而背離多數民意時,所訂立的法律就無法彰顯正義,反而成為壓制正義的幫兇。回顧許多違背人權有利統治權的法條,多在此背景下產生,反而讓人民宥於法律框架下卻無法救濟,「限制人民訴訟權時效」的法條就是其中很明顯的例子,雖美其名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但法理上不可能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這是本末倒置不符邏輯的謬論,不僅讓法律無法維持公平正義,更讓人民喪失司法信心!
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合理嗎?時效的規定,主要是法律制度主張「不保護那些漠視自己權益的人」,認為當事人既然自己都不關心或不去行使自己法律上的權利,自然也就不須要保護這些人,所以才訂定時效,以利法律狀況維持在較安定的狀態。但事實上,有些人其實是礙於時空或法律規定才無法即時主張權利,而非自己對權利漠不關心。然而文明進步的現代,隨著科技的進步,或時空環境的變遷,許多案件開始出現新事實、新證據後,卻因法律規範的時效已過,而剝奪當事人尋求正義的權利,司法院或法官又再以法律安定性為由,駁回當事人的再審。隨著科技時代與鑑識技術的演進,應有例外的規定,甚或移除時效框架,以保障人權正義能永遠有機會伸張。
社會矚目事件過後,時效修法竟開倒車,然而時效長短是可以經由修法改變的,像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本也是規定5年時效,但因陳長文律師的自用宅被稅捐單位誤以營業用途課稅15年,陳律師發現後逕向稅務單位請求返還,但稅務單位強調因時效只規定5年,超過的部分就不能歸還,陳律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媒體報導後引發輿論,立委遂修法將該法條的請求權時效,由5年改為無期限,才讓此事圓滿落幕。
但2021年11月30日,民進黨政府藉立法院多數優勢,竟又將無期限再改成僅15年時效,更誆稱是為了法律的安定性,但無期限其實也可以成為一種法律安定性的模式,開立稅單本就是稅務員的專業本職,稅務員若連專職的本業公務都會出錯,如何期待非專業的人民能在短時間就發現錯誤?再規定人民要在限期內發現公務員的錯誤,才能把錢要回來,豈不是促使國庫不當得利增加,這本是公法上不應存在的,卻赤裸裸的存在台灣稅務行政,根本是變相為稅務員脫罪,時效規定早已不合時宜,喪失法律保障人權的精神與立意,反而成為政府限縮人民權利伸張的桎梧。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