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二親等內親屬車籍同身障者戶籍免牌照稅

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然為增加使用上的彈性,立院財政委員會跨黨派立委於去(114)年12月提出該條文修正草案。

立委林思銘表示,以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為例,提供其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與身心障礙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他認為應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居住地做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的不便。其後,經與會立委及官員討論修法方向,最終拍板通過調整第8款的文字內容,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日順利三讀通過修正本案,在場立委均無異議。

三讀通過條文,放寬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