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5)-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 掩飾逾期違法執行

「實踐信仰自由與維護人性尊嚴之道」國際論壇以太極門案為例,探討逾期違法執行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太極門案至今已28年,不信正義喚不回!針對日前太極門請求退稅與撤銷超越徵收期間的執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對新事證都沒有去好好地斟酌。林文舟針對稅捐徵收期間的計算方法提出五項爭點,包括稅捐徵收期間規定的變革與性質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因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事由而撤回其移送執行者,已過的執行期間是否可以不計入徵收期間等等,攸關執行是否逾期而侵害人民財產權,有加以釐清之必要,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其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以籃球比賽的規則為例,比賽一節時間是10分鐘,比賽中會停止時間計算,如:有人犯規罰球或教練叫暫停等,這是明定的比賽規則,雙方球員、裁判都要遵守。如同徵收期間為5年,能否扣除(不計入徵收期間)須法律明文規定。在太極門81年綜所稅案中,太極門提出訴願後,隔一段時間法院解除財產禁止處分才申請提供擔保,依稅捐稽徵法完成擔保就可暫緩移送執行,這一天才開始可從徵收期間扣除。但國稅局及執行署仍繼續強制執行,甚至國稅局及判決竟追溯至提出訴願申請時就要從徵收期間扣除,恣意認定扣除期間,違反了租稅法定主義和國會保留原則,企圖延後徵收期間截止日,達到掩飾逾期違法執行的目的。這是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的行為。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並未依職責調查舉證,僅憑檢調移送之起訴書等資料,就以補習班名義課稅重罰純屬違法,稅單應自始無效。況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且中區國稅局已多次承認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而國稅局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並將80、82-85年度綜所稅之課稅處分已經更正為零,足證行政執行署據以執行81年度「確定判決」確有違誤,況且在判決後已經有許多新事證,證明中區國稅局自始課稅錯誤,本不應存在,更不應據以強制執行,然卻仍遭強行拍賣,政府強行徵收不應徵收的稅款就是不當得利,自應依法退還人民。然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太極門請求退還81年度綜所稅稅款案件判決駁回,其理由明顯有違背法令、法令適用不當等違法。並提出幾點駁斥:一、確定判決後所發生或成立的新事證,不受既判力拘束;二、本件原確定判決應以94年5月18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既判力基準時,不受既判力拘束;三、依陳長文律師案例,即使是確定判決也可以適用98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四、98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後,財政部函示認為修正生效前,經行政救濟確定的案件,不限於是否經實體審理,均有修正後第28條第2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