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香伶也注意到,大法官也指出,蘇案即使不修法,國防部都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處分。她認為,公務員若拘泥於法條,不敢調整,民怨就會日深。政府機關要能自行撤銷、修復錯誤,除了願意接受新觀點,還要有長官支持。賴香伶曾在勞動領域服務,發現許多行政機關人員依照函釋行事,千百條函釋沒有與時俱進,函釋只是增加或補充解釋,怎麼可以超越法律本位?許多函釋卻做了法律所沒有的解釋,使用函釋行政會讓行政人員原地不動、行政怠惰,這是國家的損失。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認為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身為人該有的態度。為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很少被使用?他認為有可能是公務員害怕被究責;也有可能當年做出違法處分的人還在位子上,試圖去干擾。再來就是法律障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本身並沒有排除判決確定以後新出現的證據,然而最懂法律的人,竟然藉由一個非常糟糕的陳年判例來限縮法律,司法者要依法審判,結果反而比立法者還偉大?
吳景欽肯定去年立法院修改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明確界定新事證的時間問題,防止執法者恣意做解釋,方向是對的,但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再審時間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吳景欽認為,不能溯及既往,是強調不利當事人的處分,若有利當事人,時效是不限的,不需要什麼高深的法律專業,這是基本常識與邏輯問題而已。但是因為公務員害怕負責任,立法者如果沒有在條文裡面白紙黑字寫,公務員也不敢做。
司法自我限縮、行政救濟失靈,人民淪為冤錯假案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