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民眾吶喊搶救人權,太極門案中許多新事證都證明國家違法課稅,為何依舊無法找回該有的公平正義?
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黃錦堂認為,可以從行政權著手,理由是主管機關有負擔處分的義務,對人民不利益的課稅處分,對人造成傷痛,主管機關可以用負擔處分角度來加以撤銷。有人說行政程序法有規定2年期限,德國法依職權撤銷違法的處分時,如果是對人民不利益的處分,撤銷是沒有期限,對人民受益的部分,才有2年的期限。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蔡孟彥認為,依法課稅比依法審判更重要,在日本法講退稅,其實當國家考慮到應該退稅給老百姓時,時效跟是否經判決確定就已經不是問題了,因為行政處分基本上就無效了,國家就應該還稅給人家。當行政機關發現課錯了,其實就是應該要還,大法官很早以前就留一條路給我們走,在釋字第652號的解釋理由書的第二段明確講到,有關徵收補償的補償費如果計算錯誤的話,行政機關是絕對要撤銷的。
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直言,如果課稅事實是錯誤的,那稅捐實際法律關係、推計、處罰就會一路錯到底,當然救濟從頭到尾也都是打錯,導致後續的行政處分,也是無效的。其實有效救濟原則,依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三項,如果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要由國家人權委員會來達到這個功能。司法院委託的研究報告結果,也都認為公約第二條,國家有義務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來協助救濟人權漏洞的部分,這種具有直接拘束力的規定,在太極門案裡卻沒辦法落實,其實問題在稅務機關。一個國家機關有尊嚴,是因為肯認過去的某一段的歷史是錯誤的,也是轉型正義該有的態度。財政部或是行政院,如果願意透過一個公正公平的委員會共同來討論,針對錯誤判決,如何依公政公約第二條來實現有效的救濟,只要願意啟動機制,那問題就處理了。我們有很多企業要出走,是因為國家的稅制環境,沒有辦法讓我們達到一個安定的狀態,這是政府應該要自我反省的,政府如果沒有誠信,那民眾也沒有信心,就會對政府的作為產生疏離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