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冤判的人民,如何可以平反找回正義?刑事訴訟法在2015年1月修法,不論是判決前後出現的事實與證據,都可提起再審。而去(2020)年12月30日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也放寬行政程序對「新證據」的認定。
提案的立法委員賴香伶表示,因「行政程序法」的限制導致判決不當,而傷害人民的案例甚多,因而提出修法,她舉2010年軍人蘇詠盛的自殺冤案,雖有新證據,卻不被行政法院受理,因此增修「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明定新證據時間,不再只限於處分前就存在而未調查的,也包括了處分後才有的證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後,國防部因而從善如流,依職權自行將蘇詠盛案原定的因病死亡撫卹,改為因公死亡撫卹,平反11年的冤案。反觀國家人權指標太極門案,是台灣解嚴後歷時最長、受害人數最多的人權迫害案,遭受稅制霸凌長達25年迄今,許多新事證都證明國家違法課稅,卻依舊束手無策,人民如何贏回該有的公平正義?
回歸憲法精神有權利就該有救濟
王明懿會計師指出,財政部次長王得山、王榮周都曾表示,太極門案是從刑案衍生而來,若刑案結束就可撤銷稅單;在最高法院宣判太極門無罪、無欠稅之後,前財政部部長暨駐WTO大使顏慶章亦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而且太極門在訴願救濟過程贏了18次,訴願會的撤銷意旨也一直都告訴國稅局,應該探究刑案判決結果,依職權自為更正,但卻始終都沒撤銷。
這麼多年來,太極門不斷以行政機關的違法事證提出再審,但法官卻未審酌。她建議,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民國)81年稅案明顯有行政違失,人民應該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0條主張行政裁量瑕疵,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令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以回歸有權利就有救濟之憲法精神。
王健安律師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有些事由可以提起程序重開,但排除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為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代表這條文是可用在救濟後的,他舉(民國)102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當時行政法院的多數法官也支持,行政權可以重開司法審查程序。他認為,稅捐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不會因為行政機關做一個行政處分而改變。而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本質上叫做「公法不當得利」,錢不該是國家的,只要能證明它是不當的,國家就沒有權利要求保有。行政權可以審查司法確定判決的課稅,就算是經過司法確定的判決,且過了5年再審期間限制,其實還是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審查,不管是由人民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請求,或行政機關由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不當課徵稅捐都應該返還人民。
詹晉鑒律師看太極門案,坦言一個連續性的事實,卻做出斷裂性的認定,社會大眾是無法接受的,法院的判斷應該要符合人民的經驗法則,而不是讓人民覺得無所適從。行政處分的確定力有兩個要素,一是重大公益目的,二是相對人的權益有無受侵害,以這兩點去衡量。因此如果在行政法院判決後,發現我們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太一樣,或者根本就不同,這時行政機關應該有自我療癒(除錯)的功能,自行認定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可能有違法,而自我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