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現場警察執法過程,語氣大聲凶狠,還威脅錄影自保的民眾:「誰錄,我就盤查誰!」新竹縣議員陳栢維嚴正譴責,志工沒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可以進行盤查6種情形中的任何一項,竟遭盤查,「警察不應知法犯法,不是穿著警察制服就可以想要盤查誰,就盤查誰,這是警察該有的權力嗎?」立委陳玉珍質詢警政署副署長時也指出,一般民眾被警察盤查時,「有錄音、錄影的權利來保護自己。自保行為是合法的!警察不能說『誰拍我,我就盤查誰!』因為這樣是恐嚇行為。」
新竹縣議員吳傳地質詢指出,919當天事件警察的處理手法、態度過於粗糙,違反比例原則,警察執行上對法不夠了解就會一腳踩在監獄裡面,一腳在監獄外面。警察執勤應維護憲法保障的人權,這是非常的重要。
刑法保障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者竟以現行犯逮捕漏夜移送
刑法第311條明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陳栢維議員質詢提出關鍵問題,黃姓志工媽媽在公共場所舉牌,到底犯了什麼罪?因為有李貴芬的名字,就侵害到人權、隱私,不曉得這是怎樣的認定?如果是這樣,台灣不會有太陽花與學運事件。
黃姓志工舉牌內容是提問執行官執行拍賣,領了多少獎金?行政執行官因執行而獲得績效獎勵金,是法務部明訂公布的行政命令,此為關係公共利益的公務,非私事亦非個人隱私,是可受公評之事,並不符合做筆錄時警察才告知的恐嚇、公然侮辱、誹謗、妨害個資等罪名。且黃姓志工在9/19被警察包圍逮捕時手上根本沒舉牌,海報是警員未經人民同意,任意從地上一個袋子中違法搜索而隨意塞給志工,怎是現行犯?
新竹縣議員陳新源質詢指出,自己曾於馬英九總統下鄉發放紅包時,突圍層層警方限制去陳情,最後也只是書面移送地檢署,兩個小時筆錄作完就放人。對比919竹北事件,警察所稱的罪名都是告訴乃論,也要接受當事人的報案,再請雙方作筆錄,再書面移送,警察卻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其中是不是有其他的參考原則?
執行官享特權動用警察為個人提告?
新竹縣議員何智達以三場抗議為例,人數比法稅改革聯盟志工更多、更激動,罵聲不斷,「警察就站在那邊,也沒有說把我們當現行犯就通通押走。」對比919竹北事件,只有幾個志工在空地上舉牌,結果鬧到把志工移送,把人搞到半夜送醫急診,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且志工沒有帶凶器、也不是暴民,沒有道理要受到這種待遇。
陳栢維議員痛批,如果今天報案,警察只聽執行官講什麼,就去處理?不用去看事實的真偽?例如她說人身受到迫害、拍打車窗,承辦人也不看影片,只因她是執行官,所以不用看?只因她是地檢署相關單位的人報案,就有差異處理這件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