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酒駕釀禍,警方常有例行性的酒測攔檢。2月17日桃園地院一件姬姓民眾不服警方以拒絕酒駕開罰九萬元,並吊扣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照的案子,提起行政訴訟,經錢建榮法官審理,獲判決撤銷裁罰,引起各界熱烈的討論,有人認為這個判例將影響警方日後酒測勤務及道路交通安全甚巨。
以前法官的見解認為,依據「證據法則」的精神,目的正當不能證明手段合法。公權力要先管好自己,才能取得指導、取締人民的正當性,這是實質的法治精神;警方設臨檢點酒測,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臨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只能對已發生危險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進行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這是法律對警察臨檢權的限制。因此,警方在沒有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強廹駕駛人接受酒測,已逾越警察權限,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另外,因拒絕酒測即被警方施以吊照,三年內不得考照的裁罰,如果想從事職業駕駛也不能考照,如同剝奪工作權甚不合理,這是站在人權保護的觀點上所做的考量。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也指出,警方執行酒測,仍應以「有危險駕駛行為」為主,個案拒絕酒測,實無公共危險問題,目前警方臨檢酒測執行技術應略作調整。
問題的癥結在於警方在執行酒測攔檢時,必須依法行事為上,台北市警局表示,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一定有足够的判斷理由,才會攔停車輛實施酒測,每一輛車都攔停,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然而,基層員警卻表示,實務上,由於酒測勤務有「績效壓力」,因此員警幾乎攔停每一輛路過臨檢點車輛。警方要廻避法規、便宜行事,就會編一套說詞,或以宣導酒後不開車觀念等,來達成臨檢酒測績效。
警政署指出,警方曾和法務部研討「取締酒駕拒測標準作業流程」確認過適法性,將檢討酒測流程是否有缺失作成案例,不影響春安及平時取締酒駕。對於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的判決結果桃園市交通大隊則表示,員警執法過程沒問題,收到判決將提上訴。我們認為,「取締酒駕拒測標準流程」之公權力裁罰而言,酒駕是「因」,拒絕酒測是「果」,警方既然引用的是裁罰罰則,就應針對酒駕的行為,而非拒絕酒測,若拒絕酒測之姬姓男子並非酒駕,卻被處以酒駕之裁罰,邏輯與法規均顯有未合,地院判決撤銷不失公允。
當然,基層員警的辛勞是有目共睹的,取締酒駕以確保一般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也是國人所肯定的,但是執行公權力者仍然必須守住理性、適法原則之外,更需要有人權保護的認知與素養,而不是遭到民眾拒絕配合時,即予以重罰,而讓民眾覺得是濫用職權的挾怨報復,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其實對雙方面來講,都是一種傷害,而且也浪費的許多社會與司法資源。
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曾說:「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國人則有一句較通俗的說法是:「換個位置就換個腦袋。」我們希望政府的執法人員能有「同理心」,想想如果角色與民眾互換,自己是否能夠接受?然後再來思考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可能會減少許多執法不當的作為。
國際人權兩公約已於2009年國內法化,其位階僅次於憲法,據了解,錢建榮法官是國內少數對兩公約較嫻熟的法官,也是較有人權素養的法官,因此,他對於我國法律內涵理哲的見解,也是值得民眾信賴與肯定的。當然,桃園市交通大隊表示將提上訴,這也是民主制度下,法律賦予的權利,需以尊重,民眾期待的是,上訴審的法官也能秉持法治與人權的精神公正審理。
縱觀國家的現況,行政權不斷自我膨脹、司法公信不彰、體制失衡、政府威信喪失,誠如阿克頓(Acton)也說過的:「歷史的教訓是人類不會從歷史中學到教訓。」莫忘人權能有今天,是多少人犧牲生命換來的,如今成為普世的價值,而法治國崇高的人權思想當為執法者的核心價值。我們認為,個案是引導通案政策,個案正義的實現,才能累積整體正義的實現,對既有的政策機制,危機就是轉機,是改變的契機,能否是成功的基石,正是考驗政府的智慧,期許握有權柄的執政者,秉持良心良政,從天賦人權、憲法位階,對事涉人民的權利保護相關政策與法律事宜重新檢討、改進,才能政通人和、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