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07 文/陳浪/總經理
辦案屢屢違法犯紀的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眾多百姓生命、財產、人權至深,受害人數超過上萬人;雖監察院發文法務部究責嚴懲,但因官官相護,又高升廉政署副署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長,實在令人無法苟同,更令人質疑到底是誰在包庇侯寬仁?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如果維護正義的法務部與捍衛人權的監察院,屢屢輕縱玩法弄法、迫害人權的濫權公職人員,將使違法的司法人員有恃無恐,台灣司法界道德蕩然無存!懲處違法官員,還太極門清白與正義。
在漫長的行政救濟中,國稅局也可直接通知行政執行署先行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才能免使財產受強制執行。相較於在美國向法院提稅務訴訟,不論稅額多少只要繳60元美金(約台幣1800元),其訴願顯示站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一切為民;若金額是百萬、千萬,甚至上億時,小老百姓如何面對繳不起三分之一的困境?更嚴重侵害憲法第16條賦予給人民的訴訟權保障。
太極門81年度的稅務案件敗訴,但80、82~85年度的稅務案件是勝訴的,基於這六個年度有相同的事實,80、82~85年度的勝訴就可以成為81年度稅案的再審理由。前法官陳志祥律師認為,只要行政訴訟法修法通過,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都解決了另一個解決太極門案件的方法,提出修改平反條例,希望透過行政訴訟法的修法把再審的條件放寬,也不要有時間限制,公權力的犯錯,人民平反不該有時間限制。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律師指出,95年12月14日之後,有發生的一些新事證、新證據,證明81年度綜所稅的確定判決是一個違法執行:96年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的敬師禮屬贈與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的免稅所得;98年監察院對國稅局提出,未盡核實調查核定之責,且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有明顯怠職等七項重大違法;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經過兩個月的公告調查,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都表示是贈與;台北國稅局在101年、中區國稅局在102年的復查決定,都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跟81年確定判決中認定是補習班,是完全不同的;99年7月26日中區國稅局曾經函文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調對於掌門人六個年度的綜所稅,認為是基於同一個事實所做的決定核課,如果其他年度(指81年度)有不同的見解,恐影響納稅人權益甚鉅。所以81年度當然應該要變更;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白的再次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強調81年度的確定判決沒有審酌到刑事判決、公告7,401份的申明表贈與的事實,以及國稅局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的新事實、新證據;兩個國稅局分別在108年把稅單註銷更正為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超額查封案件中,曾經在109年5月5日跟7月23日函文中區國稅局,引用107年判字第422號的判決,請中區國稅局比照80年及82到84年度綜所稅更正為零的同一標準,將81年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條規定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