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駕事件層出不窮,為全力遏止毒駕,行政院會18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將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的種類。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將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若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則終身不得考照。
卓榮泰表示,法務部已於「毒品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將依托咪酯由第2級毒品改列為第1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此次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是考量毒品檢驗技術的發展,與檢驗時效的要求,修正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的規定,增列唾液為毒品檢驗方式,以毒駕零容忍態度嚴厲執法。
卓榮泰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是以強化毒駕違規行為罰則、加重再犯高風險毒駕處罰,以及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管理機制等3大面向進行,其中有4項重點:
第1、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若毒駕累犯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等,終身不得考照。第2、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第3、在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並一律依法沒入車輛。第4、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法務部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部分,在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的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的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依其業務特性,採取適當地採驗方式,以強化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此外,交通部說明罰鍰部分,毒駕首次違規即按最高額度裁罰,機車新台幣9萬元罰鍰,汽車新台幣12萬元罰鍰,再犯則採累進疊加方式處罰且無上限。拒絕檢測者,第1次罰鍰提高至新台幣27萬元,第2次提高至新台幣45萬元,第3次以上每次再加罰新台幣18萬元,同樣採無上限累加機制。【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