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修正案

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針對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明定自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此項修法考量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讓被害人在成年後仍有較充裕的時間尋求司法救濟,避免因時效屆滿而喪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機會。

此次修法源自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提出的《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並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司法院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尤其兒少被害人於案發時,常因身心尚未成熟、遭受心理創傷、不了解自身法律權利,或受到加害人權勢、家庭及環境因素影響,難以及時向外求助或提出告訴。許多被害人往往歷經多年,待成年後才有能力面對創傷、揭露案情並尋求法律協助,卻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無法透過刑事程序追究加害人責任,致使司法正義無法獲得實現。

為回應實務需求並強化被害人保護,本次修法明定,犯特定性侵害犯罪者,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列入追訴權時效計算,以實質延長可依法追訴的期間,讓被害人在具備足夠身心成熟度後,仍能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雖提出不同版本草案,部分條文分別採用「被害人成年前」或「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等不同文字表述,但修法方向一致,皆以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為核心。經委員會充分討論後,最終採納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並獲朝野一致支持,無須交付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今日審議時,在場立委亦未提出異議,全案順利完成三讀。

配合《刑法》第80條修正,立法院也同步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案,增訂第2項規定,明定於115年7月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只要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即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有關從新、從輕原則的規定。此項過渡條款可使目前仍在追訴期間內的案件一體適用新制度,進一步擴大被害人的法律保障,展現國家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及司法正義的重視。【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