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提到有效救濟的保障,但當人民權益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尋求行政救濟過程中仍無法獲得即時有效的保障,失靈的救濟讓人民飽受痛苦。114年5月2日(五)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主辦「2025財經學術研討會」分七個場地舉行,其中G會場(財經大樓B1樓法律學系實習法庭)邀請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黃麗蓉律師,發表「行政訴訟判決後之救濟-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例」。主持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教授呼籲,在太極門案中行政機關或者是司法機關,有錯並不是恥辱,但讓一個冤案或誤判的案件一直錯下去,沒有糾正,這才是國家最大的恥辱。
黃麗蓉引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資料表示,全台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113年1,355萬件,以當年人口數(民國113年12月人口總數23,400,220)計算,幾乎近六成人民都會遭遇被強制執行。再者,立委賴士葆曾質詢財政部長,人民跟政府若有稅務相關的訴訟,德國人民勝訴率是44%、捷克50%、芬蘭30%、丹麥60%,印度也大於50%,台灣竟然是0.3%,台灣幾乎都輸啊!黃麗蓉感慨表示,稅務救濟失靈,難怪有所謂的萬年稅單存在,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黃麗蓉蒐集多方見解,其中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採肯定說認為,「…原則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未賦予個人有請求行政機關重開程序之權利,惟由於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係繼受自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1條而來,然德國法並無最長期間之限制,反而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卻規定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重開程序,就部分法定事由,例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之情形,頗有可能因期間經過而導致喪失重開程序之請求權,故體系上應有配套措施,應賦予個人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下,有請求行政機關於斟酌是否重開程序以及是否撤銷違法處分之裁量,必須無瑕疵的『無瑕疵裁量請求權』,以為彌補。」
黃麗蓉舉實務上也有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救濟成功的案例,例如: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案、國防部蘇詠盛案、稅災戶鍾先生案等,但是被學者稱為典型人權迫害案件,歷經29年的太極門案至今無法獲得有效救濟。黃麗蓉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從無改變,台灣省教育廳86年函示亦已明示氣功之傳授係屬民間技藝, 依規定不准設立補習班,故依法令太極門不可能是補習班。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發函指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全國上萬武術、氣功、宗教修行團體,沒有一個被當成補習班課稅,國稅局獨對太極門為之。再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發單6個年度,終於其他5個年度都更正為零,獨留81年度,如此割裂結果,形成一樣的基礎事實,太極門其他年度80、82~85年度均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只有81年度是「補習班」,這是嚴重離譜荒謬之事實認定。
黃麗蓉分析,中區國稅局於99年6月23日函財政部:「80至85年度係不同年度基於同一事實所作之核課,然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並且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理由,有提到8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新事實及新證據爭點。黃麗蓉呼籲中區國稅局對於8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
吳景欽評論表示,行政程序法就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行政機關自己知道錯了,當然要改,反映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和第128條,如果處分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以後,處分機關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發現原來真的錯了,卻不敢依職權用第117條或第128條撤銷,問題就在這裡。至於所謂既判力的問題,吳景欽認為,如果判決確定以後出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的範圍。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有五年的再審期間的限制,吳景欽覺得這樣的立法違憲,因為一個錯誤的判決,會因為時間經過了五年後就變正確嗎?
吳景欽舉江國慶案中DNA鑑定為例,因為DNA的鑑定是後來才出現的,如果司法程序五年期間過了不能提起再審,那錯誤怎麼辦?所以才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的規定,就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而已。吳景欽呼籲行政機關或者是司法機關,有錯並不是恥辱,但讓一個冤案或誤判的案件一直錯下去,沒有糾正,這才是國家最大的恥辱。
【記者蔣台榮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