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原則VS租稅法定原則

正值每年五月的報稅季,相信去年依照標準扣除額報稅的民眾,今年都接到國稅局代為試算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這是一項很好的為民服務措施,但民眾也要仔細核對資料的正確性,以保自身權益,以免日後發現錯誤時會陷入冗長的稅捐爭訟。

國稅局濫用稅法上「實質課稅原則」強征民稅之事時有所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也就是「租稅法定主義」,人民只要依法令規定來繳稅即可受憲法保護,然而實際上國稅局常把人民當小偷看,認為人民會玩法進行逃漏稅,所以經常以「實質課稅原則」來否定人民的依法認定,未經實質查核即逕行認定所得性質,換句話說就是「國稅局說了才算」!如果人民不服,就必須自行舉證,也因此產生非常多稅務爭訟。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宗稅捐案件,台北市萬華梁姓女子,在民國94年間,從台灣某銀行匯出3筆總額為2億2,395萬餘元的資金,到其子在香港一家外商銀行的存款帳戶;95年間又循相同管道匯出1億6,874萬餘元。不過其子隨後從香港匯回4,974萬餘元,到梁女在台灣某銀行的期貨帳戶,這個資金流程,遭到國稅局發現,卻怠惰於查核當事人符合贈與行為的實際金額,竟然逕自以當事人相關匯出與匯入款差額的「一半」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該應納稅額課處1倍罰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覺得這種作法「很瞎」,因此判決國稅局敗訴,必須向銀行調閱現金動產物權確實金額後,再做合法的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的訴訟以稅務案件最多,其中又以「實質課稅」造成的紛爭最頻繁。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自民國90年以來行政訴訟案件人民獲得勝訴的比例平均不到一成,最低的一年勝訴率只有1.3%,民告官要贏很難,有的稅務案件跟國稅局一打就是十年、二十年,就算勝訴也沒什麼好高興的,因為行政法院法官大多不做明確判決,而是留一個讓國稅局又有重新核算稅額、玩數字遊戲的空間,稅單又起死回生,變成俗稱「萬年不死的僵屍稅單」。上述案件最後能否平反,還給當事人梁姓女子一個清白與公道,尚待觀察。

另外,台中市大里區83歲與82歲朱姓兩兄弟5年前買賣土地,被課繳2117餘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原以為事後提出農地使用證明即可,卻遭地方稅務局與當時的大里市公所否定先前核發文件,迄今還未圓滿解決,擔心年歲已高,等不到政府退稅還錢,兩老痛批市府是最大的「金光黨」。還有資生堂創辦人繼子張國雄因烏龍稅單遭限制出境,於2011年5月10日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3室,由立法委員朱鳳芝委員辦公室、台大法律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及本會共同主辦之賦稅人權記者會中,指控行政執行處追債逼死他的妻兒;會中黃文皇律師與邱彰律師亦現身說法,陳述其遭烏龍稅單侵害之實。民怨之深,讓老百姓質疑,政府官員們在處理公務時,是真的「依法行政」?還是假公務之名,行侵權之實?

在稅捐爭訟上,國稅單位常持實質課稅原則之論述,然而對於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即有一定程度之侵蝕,二者存在著衝突,但在法治國家中,依法行政必須是最優先的準則,租稅課徵應有明確之法律規定以為適法,不得以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而否定租稅構成要件之滿足。何況政府再窮,也不應該任意伸手向人民要錢,馬團隊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制訂適宜的經濟政策,而非放任國稅局巧立各種名目,豐實國庫。為解決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所產生之諸多爭議,與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應以整體稅法制度之改革為架構來考量。

中華人權協會呼籲政府不要再有烏龍稅單,推動賦稅人權,制訂符合人權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財政部李述德部長曾經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但在實務上卻是說一套做一套,以稅捐稽徵法第12-1條,稅捐稽徵機關就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的規定並未落實,許多人民仍然為了稅務案件疲於奔命。2012總統大選將至,藍綠兩黨各別苗頭,理性的中間選民仍在觀望,誰才是可以落實改革、護衛人權的「能人」?我們相信選票會說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