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7日)3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與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等。此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同步納入,以預防高風險再犯行為發生。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的預防性羈押,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有犯下放火、殺人、強制性交、傷害、強制猥褻、妨害自由、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其嫌疑重大且有事實顯示,被告會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性時,得羈押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