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5)日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由現行150%,提高至175%,等於企業贊助運動等可擴大抵稅,至民國120年底前適用。
依據行政院會5月22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除引進國發基金之外,另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初審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