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27 文/林唐/經理
千稅萬稅國稅局萬萬稅,最苦的還是平民百姓,但是國稅局最後還是會露出馬腳來,「獎金」當然是最誘人的一件事了,能夠將有利於人民的證據都隱藏起來,才有更多搶奪民財的能耐;至此,國稅局官員日思夜想的「獎金」,才可安全落袋!官員們這種想法真是見笑可恥,是否他們也擔心東窗事發時難逃刑責,以及鉅額獎金將付諸流水,於是乎只好卯勁全力來個「死不認錯」,不管是被令撤銷、或是敗訴,錯誤稅單就硬是開到底了!
遇到官員違法、不依法行政,用人工製造侵害善良百姓,人權沒有保障,形成體制外的「戕害人權」更是可怕。已故前財政部長許虞哲說「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從不講人權的侯寬仁檢察官也該說「講人權就不用辦案了」真是如此,「轉型正義」不需要了。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名言「沒有獎金不足以養廉」,也應改為「沒有獎金就不用課稅了」,那豈不是所有公務員「沒有獎金就不用執行公務了」,沒想到立法院還是通過了稅務獎勵金案,這是體制內的「戕害人權」!必為人民所唾棄!
太極門81年度的稅務案件敗訴,但80、82~85年度的稅務案件是勝訴的,基於這六個年度有相同的事實,80、82~85年度的勝訴就可以成為81年度稅案的再審理由。前法官陳志祥律師認為,只要行政訴訟法修法通過,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都解決了另一個解決太極門案件的方法,提出修改平反條例,希望透過行政訴訟法的修法把再審的條件放寬,也不要有時間限制,公權力的犯錯,人民平反不該有時間限制。
蔣瑞琴律師表示,台灣雖然自2009年起立法院通過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並具有國內法效力,但成效有限。例如,各個訴訟法中的法官迴避制度,司法實務界只偏重於刑事案件的討論,且過於重視上下級審關係,而非著眼於人民應受「無歧視」、「無預見」的公平法院審判權利的保障。以太極門案為例,受命法官黃淑玲完成證據調查後,突然被調至最高行政法院,由許武峰法官接任進行辯論程序。許法官未在辯論庭提示要求辯論的資料,導致81年度稅單被駁回,但其他年度稅單被撤銷。案件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黃淑玲法官再次審理,卻未依法自行迴避,駁回太極門的上訴,人民的審級利益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受到嚴重侵害。2020年國際人權委員來台灣審查,指出若法官參與預審程序,可能引起公正性懷疑,則不應參與案件。然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仍僅聚焦在討論什麼是「前審」,認為限於作成判決的法官才須自行迴避,引起法律界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