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洗錢新制 金管會:進入預告階段

洗錢防制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6年6月28日起施行,為配合此法案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目前已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並邀集法務部、中央銀行、法務部調查局及各金融同業公會共同討論,擬訂本辦法草案。                              

金管會指出,「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之實施,可防止金融工具被利用成為非法犯罪或資助恐怖份子的管道;適用的對象包括金管會所管轄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如悠遊卡、一卡通等)發行機構,這些機構必須依不同情況,對客戶身分進行確認、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申報等。

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大額通貨」(台幣50萬或等值外幣之交易) 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且金融機構應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若為臨時性交易(指未曾與此家金融機構往來者),金額雖無超過50萬,但凡跨境匯款超過台幣3萬元,或購買超過50張無記名電子票證,基於風險考量,仍需進行身分確認。

金管會表示,如早餐店或攤販等個人戶,如有大額存款,本應依規定確認身分,但依實務經驗來看,這類個人戶多與固定銀行來往,因此只要銀行能確認客戶身分,就無須逐次詢問。但新人結婚之情況較為特殊,因屬一次性行為,並非銀行經常往來業務,將會了解實際狀況,再做確認與通報。

辦法草案第十四條也規定,金融機構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等交易,可以免除向調查局通報,但仍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與保存交易紀錄。另外,像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及餐飲旅館業等現金經常性存入之行業,只要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如調查局於10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可免逐次確認與通報。

本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亦將刊登於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