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官違法濫權 應負刑法瀆職罪

 

人民若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欲提起訴願,也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稅額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例如3千萬的稅單就要先繳1千萬才可以訴願,這和勒索有什麼差別?

行政法院的法官專業是常受到質疑的,因為不懂稅法,所以往往依賴國稅局來當打手,這樣的行政官司,人民告官就像請鬼開藥單,根本沒救,也就是人民要勝訴很難,只是自討苦吃而己,讓行政法院只是擺好看的。稅務行政救濟程序有必要通盤檢討,打掉重練,改革必須著重公平正義,如何避免政府打假球的現象,方能重建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最毒的是:法官的判決抄襲行政機關的答辯,相似度幾近100%,人民要如何勝訴呢?

當人民面對公權力時,要據理力爭,大家要共同站出來,才能守護自己的權利。對於辦案屢屢違法犯紀的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眾多百姓生命、財產、人權至深,受害人數超過上萬人;雖監察院發文法務部究責嚴懲,但因官官相護,還能高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實在令人無法苟同!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如果維護正義的法務部與捍衛人權的監察院,屢屢輕縱玩法弄法、迫害人權的濫權公職人員,將使違法的司法人員有恃無恐,台灣司法界道德蕩然無存。

德國的法官具有獨立性,聯邦的財稅法院不會是各機關「延伸的一隻手」。德國財稅法院法官的遴選與培訓過程,首先必須具備一般法官資格,念完四年法學院,到稽徵機關實習至少兩年,還須檢附國家考試,取得超過一般水平以上的優良成績。此外,還要不斷自我學習。德國財稅審判權與法院體系能獲得信賴,其原因有三個方面:1.財稅法院不斷在重要的稅法基礎議題,做出貢獻;2.在高度複雜的稅法案件中,常常是納稅義務人獲得勝訴;3.財稅法院的判決結果形成行政與立法權之間一點緊張關係。

中正大學法學院張進德教授談論,從太極門稅務冤案來建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第一、這是違法判決與課稅,因為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已經判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就沒有所得稅的問題。第二、監察院也糾正財政部國稅局了,但仍然置之不理。

張進德教授舉例自己也碰過兩個行政怠惰違法的明顯案例,所以建議修法讓違法瀆職的公務員要被判刑。因台灣的行政法院功能不彰,例如德國行政法院稅務訴訟撤銷率50%,而台灣僅6-7%左右。所以應該從修正刑法的瀆職罪,才可禁止少數惡劣的稅官違法濫權,方能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也能提升台灣的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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