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三讀修法竟然廢除了「陳長文條款」,將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改為十五年,限縮人民權利。法制局認為,這無疑是倒退之舉,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政府此舉又回到了威權專制迫害納稅人權利的作風了,本來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徵收或多徵收稅額,即屬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人民,那需要有年限的限制。
這幾年面對持續延燒嚴峻的(COVID-19)新冠病毒,對於社會運作損害很大,遇到五月報稅季節時,政府也釋出「善意」可延至六月報稅,當然因為疫情影響整個經濟層面,祭出了減稅免稅措施,對人民何嘗不是福音!現在疫情高峰過了,人民可以安心的過日子嗎?財政府又冒出了囤房稅,讓租屋族又擔心漲房租了!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否則老是讓人民感慨「政府老是欺負小老百姓」。這解釋函令高達9000多條,讓財稅單位隨手都可拿出法條解釋向百姓開出的稅單,若是找不到可以合理解釋的法條,還可以自己編出法條,合理化的解釋對百姓濫權開出的稅單,足以改變法官作出判決,讓百姓從勝訴變成敗訴。財稅單位應是從來沒有廢除解釋函令的動作,解釋的函令只有愈來愈多,不知有沒有財稅官員記得全部的解釋函令,其實也不用記得,因為找不到適用的解釋函令,隨手可以創新增加新的解釋函令。財稅單位用這樣的方式向百姓課稅,是不具備有合法性、合憲性,反而是違反賦人權的,更是違憲的,難怪許多法學的專家學者要求廢除9000多條的解釋函令。
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因官員的怠忽職守,而讓人民還要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這是惡法,根本就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質。
台北商業大學蔡孟彥教授認為「稽徵機關面對納稅義務人提出退稅請求之主張時,不宜過分受制於形式上存續力與既判力之束縛,而是應從國家若保有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該筆稅款時,是否合理妥當,稽徵機關於面對此類請求時,若能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基本權觀點填補現行法制之漏洞,重新審視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立法目的,應可相當程度消弭徵納雙方之緊張關係。」
百姓依法繳稅,然而也有維護自身財產的權利,希望政府要依法行政,依證據開出稅單,而不是國庫空虛或是為了稅務獎勵金就千方百計開出百姓無法抗拒的稅單,又讓百姓救濟無門,表現政府及官員的雙贏,可以拿到人民的血汗錢,老百姓則是全輸,有的乖乖繳稅,有的抗命被限制出境、管收,真是情何以堪啊!最後百姓期望政府要做到「政府課稅心安理得,百姓繳稅心甘情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