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Osnabrück University)駐台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連福隆提到,法稅二二八和台灣二二八大屠殺共同的結構是:「只有受害者被逼迫,加害人未被處罰。」政府現在應該要做的是「還原真相」,要恢復受害者的地位、名譽和財產,至於加害人則是必須抓出來負責任、賠償;如果加害人不抓出來,加害不會停止。連福隆認為,世界公民日不只享人權,更在創造人權。所謂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就是指良心,如果良心被欲望蒙蔽,就毫無尊嚴可言。
前台南縣長、大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煥智談到,因為法稅改革聯盟半年的努力,竹北黃媽媽事件終於獲得不起訴,但很遺憾的是監察院對當初違法的執法警員沒負起追究責任,没有追究責任就變成濫權。
台灣有民主、法治、人權? 從太極門案看不到!
前中華民國行政顧問總會理事長黃秋陽由志工代為宣讀講稿提到:「太極門案司法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證明檢察官是濫權起訴,而國稅局竟然又用錯誤的起訴書課稅,造成太極門案一直深陷法稅絞肉機中。」從太極門案要說台灣有民主、有法治、有人權,實在令人懷疑!2011年12月9日擔任行政院政務顧問的黃秋陽,親自見證行政院為解決太極門稅務案件而召開跨部會議,當天共識決議,公告兩個月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結果若屬贈與就無須課稅,終結全案;若是補習班學費就依法辦理。調查結果共有7401份證據,全數都表明是贈與,照決議就應該終結太極門稅務案件。但最終,政府竟於2020年將太極門修行的道場預定地強行拍賣,收歸國有。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設計重點,在現代法治國的概念是行政機關不該做錯事。撤銷太極門案件的違法稅單,沒有牽涉任何重大公益或是第三者的信賴保護,就應該要撤!長期以來,行政處分做錯,人民明明就是受害,雖已過再審、程序再開的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針對違法處分的撤銷,行政機關應要思考每個人權益能受到實質保護,而不是限縮解釋,還說撤銷與否是行政機關判斷的權力,人民不能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