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表示,太極門税務案件,民國86年起訴,案子都還沒搞清楚,稅務機關就帶頭違法,完全沒做實質調查,就依照起訴書發單。98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提到,國稅局沒有核實調查所得性質跟金額,就濫權發單課稅。100年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依公告調查結果處理太極門稅案,調查結果百分百都是贈與,沒有課稅問題,但國稅局還是不遵守,又再開單。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422號判決,直接定性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以太極門為補習班進行課稅又被打臉。108年國稅局才終於願意依法認定事實,但其他5個年度全部更正為零,卻留下81年度稅單不肯更正。行政執行署明明知道是冤案,還違法拍賣,硬要把「蘇建和案」搞成「江國慶案」,江國慶案最後是國家賠償,還是由大家來賠?這不是百分之百的國家暴力?
中華人權協會司法改革小組委員蘇友辰表示,執行署查封拍賣太極門苗栗的土地,所使用的憑據就是81年度綜所稅,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2006號的確定判決,這判決可說是違反實質正義所形成的判決。從事後發現的各種證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的判決,顯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沒有所謂勞務給付的所得問題,國稅局開單課稅有重大錯誤,特別是相同課稅要件事實的其他5個年度,國稅單位都已經自行撤銷更正為零,可說是一種認錯,但唯獨81年度,怎麼敢冒這麼大的被控告危險,要蠻幹到底呢?蘇友辰質疑,這些違法判決、違法執行的法律工作者有沒有違背學習法律的初衷?希望法院自我糾正、保護善良,消弭社會的不安。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表示,蘇建和案也可以依法去執行死刑,但就是因為有問題…,反觀法務部的官員說依法行政,不過是表面上的合法。81年度綜所稅經過行政法院判決是確定了,但刑事判決(記者註:刑事判決確定敬師禮為贈與性質,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免稅所得)是在行政判決之後確定,80、82到85年度也是後來才更正為零的,用所有後面發生的新事實去看前面的判決,就發現一個很荒謬的現象,前面的81年度綜所稅判決實際上是有問題的,既然是有問題的判決,行政執行署就不應該執行!但就是因為獎金,因為貪婪導致做出自私的行為。司法制度刑事判決有非常上訴,可是在民事判決跟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再審,從太極門的判決就可以看出再審制度有一定的漏洞,如果太極門案件都會如此,那一般小老百姓也一定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中國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倪伯煌表示,國稅局說因為有個確定判決,所以一定要移送執行,然此確定判決其實是枉法裁判,所以根本沒有後面的執行問題。其實96年7月13日刑事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沒有稅的問題,這才是個確定判決,國稅局應該要主動撤銷。何況太極門稅案根本一開始就不該發單。國稅局明知刑案起訴書捏造不實金額,且同時指稱該金額為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又指稱該金額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課稅。兩種所得性質互相矛盾,根本不可能同時存在!依照行政訴訟法177條,國稅局應該等到刑案的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但國稅局未等到確定判決,僅憑起訴書就先開單,重稅重罰。行政執行署的副署長陳盈錦在拍賣前,就把拍賣資訊及當事人個資洩漏給媒體,已違反了個資法;陳盈錦早把土地查封了,竟欺騙大家說沒有在使用;另外,當事人還在異議當中,如此強行拍賣已經是強盜行為。希望這些違法亂紀的官員能受到法律制裁!
上市公司資深副總林先生以「台灣有真正的民主嗎?」破題表示,民主是建立於法治、人權和自由的基礎上,真正的民主才會帶來真正的和平!他引用香港知名時事評論家蕭若元對太極門假案的觀察,指出台灣法律已經過時,嚴重和現今的民主法制脫軌。一案不兩判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民主法治精神。在太極門假案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後,還發還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違反一案不兩判的法治精神,萬年稅單霸凌人民,嚴重違反基本人權。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世界上很多革命都跟法稅相關,像美國獨立革命、法國大革命。如同陳志龍教授所言,法稅這塊還沒解嚴,除了感到憤怒,呼籲大家把太極門冤案當成一個契機與動力,為自己、也為社會推動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