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讀通過 國人境外詐欺可依法處罰

有鑑國人跨境詐騙猖獗,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加重詐欺」一併納入境外犯罪管轄範圍,未來國人在海外犯下加重詐欺罪,得依台灣刑法處罰,我國司法機關將擁有優先管轄權去偵辦調查。

現行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判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但若是《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則無法適用。

對此,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表示,國人恐因我國無管轄權,而轉向海外詐騙,行為之猖狂已重創台灣司法形象,讓外界對台灣存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負面觀感。有鑑於此,許淑華提案修正《刑法》第5條,將「加重詐欺」比照內亂、外患、販毒等罪,納入境外犯罪管轄範圍,以防制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並杜絕詐騙主嫌或集團存有僥倖心態。

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339條之4條的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的適用,未來國人若在海外從事電信詐騙,賦予司法機關得依我國刑法處罰,也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讓嫌犯能受我國刑事法院審判,希望能藉此扭轉台灣司法形象,也同時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