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修法 攻擊國家基礎設施核心系統屬恐怖活動、資助也觸法

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為明確定義,修正法律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列為恐怖活動,並將防制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資武擴)納入規範範圍。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這次修法是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的高度重視,以及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需強化事項,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制架構,並設置「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制度。

根據草案,修法明確定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亦屬恐怖活動,製造、販賣、轉運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等屬資武擴行為;同時明定提供財物、財產上利益或金融服務,均屬資助行為。

現行制度為依聯合國公告和法務部召集各部會組成審議會決定,修正草案強化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功能,聚焦於制裁名單的指定與除名程序;至於酌留及許可等措施,則交由主管機關依實務需要彈性處理。因應資武擴案件常與船舶、進出口有關,修法將交通部、財政部列為審議會成員。

草案新增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通報義務,要求就受制裁者資產凍結情形進行通報,金融機構若未依法通報、申報可疑交易、禁止提供金融服務、配合凍結資產,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非金融人員如律師、會計師、銀樓、房仲等,違反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此外,新增「資武擴犯罪」,修正資助恐怖活動、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資助受制裁者的犯罪構成要件,避免舉證門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違反聯合國資武擴制裁的貿易罪,以及規避查緝紅旗行為的處罰規定,以強化刑事嚇阻效果。對於資助行為的刑罰,第一,資助具體恐怖活動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無論是為他人或為自己籌資都觸法;第二,資助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資助受制裁者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修正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的併罰及免責機制,促使其落實法令遵循與內部監督,並調整自首及自白減免刑責的要件,以提升偵查與追訴成效。當公司、協會或團體成員觸法時,除了處罰行為人,也將對所屬機構課以罰金,罰金最高可達行為人罰金上限的10倍以下,若能證明已盡力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及監督責任,即可免除。

法務部表示,面對恐怖活動與資武擴風險升高,且資金流動日趨隱匿與跨境化,現行法制有必要與時俱進。這次修法兼顧人權保障與執法需求,並與國際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資武擴制度接軌,未來將持續配合立法院審議作業,期盼儘速完成修法,強化國家安全防護。【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