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被告付和解金才斟酌減刑

行政院會今(13)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加重高額詐騙刑責,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者,被害人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責增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法也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

草案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門檻金額從500萬元降至100萬元,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草案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詐騙金額1億元以上者,草案則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鼓勵自首自白,規定被告在自首、自白後6個月內,須支付與被害人調解全部金額者,法院方得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此外,修正條文也增訂「禁奢條款」,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支付調解全額前,被告如有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為強化司法警察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條例也修正金融章相關條文,金管會說明,將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跨業照會、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異業聯防通報等4項機制,期能達成避免被害人損失擴大、及早發現不法、提高預警精準度、加速攔阻遭詐款項等效果。【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