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投保法」董監事違法得跨公司解任

立法院今日(1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及非常規交易等不法行為,得以跨公司進行解任。

為了提供公平與安全的交易環境,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法規制度並促進公司治理,三讀條文明定,將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對於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為投保中心得以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根據金管會所提供的書面資料指出,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董事、監察人在B公司有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的不法行為,已有不適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情事,依現行法規恐有無法解任之疑慮,但經本次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明文列舉A公司董事、監察人在B公司若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

三讀條文也明定,已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亦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並指出,為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所需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可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