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

政黨法於去年11月10日三讀通過,最近有中華民國機車黨、台灣平民民主黨等小黨發函內政部申請解散,政黨法因此被質疑變相扼殺小黨,是個沒有幫助小黨,還給小黨找麻煩的立法。
內政部表示,100人以上可以成立政黨,但台灣目前的300多個政黨,有些已經連繫不到人,因為成立政黨的目的是由共同理念的國民推出候選人實現政見,若無法派人參選,達不到成立政黨的目的,因此政黨法也形同是退場機制。
政黨法規範重點有幾個大方向,財務方面規定政治獻金、黨費、出版品、政黨補助金為合法收入,且不得投資經營營利事業;每年的5月須經會計師申報年度結算表;最長不得4年未派人參選公職;備案一年內必須完成法人登記;每4年至少一次黨員大會等。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過去以人民團體法涵蓋人民團體與政黨,對政黨的規範不夠完整,因此雖然政黨發展蓬勃,卻有許多殭屍政黨、一人政黨之情形,曾被監察院要求改善,如今單獨訂定政黨法,內政部將輔導正常運作者完成法人登記,若政治團體願意轉換為政黨也會予以輔導,若解散的政黨人員依然可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團體,保障集會結社之自由權利。[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