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吃40張罰單 警政署擬輕微違規可勸導

為防止檢舉亂象,日前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建議「交通開罰應修法回歸執法單位取締,經民眾舉發者應採勸導通知,非逕行開罰。」提案一出,短短2天內就獲得超過5000人附議成案,內政部警政署也預計在107年1月7日前正式回覆。

此案源於桃園一位在自家門口違規停車的民眾,每2小時就被檢舉魔人檢舉,不到一星期收到40張罰單,市警局交通隊依照收到的照片數逕行舉發,讓受罰民眾相當困擾。因此在2017年9月27日,有網友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建議開罰取締回歸執法單位,若違規情節輕微,勸導即可,提案兩天內就獲得5222名民眾覆議通過。

提案者認為,許多檢舉達人在道路或巷弄內拚命搜尋違規車輛,以照相或錄影形式舉發用路人違規事項,造成執法單位須拚命寄發罰單,然而檢舉人本身在檢舉採證過程中,仍可能自行違反交通道路相關管理條例規範,反而造成更大的交通安全影響。

提案者表示,若經檢舉的違規事項不影響該路段交通安全或順暢,執法單位可不需要經過嚴密判定,直接寄發「違規勸導通知」,警惕違規用路人。如此一來,不僅可以降低執法單位的資源浪費,減少不必要民怨跟訴訟糾紛,還能以此統計路段違規次數多寡,提高部分路段的巡邏頻率,只針對影響道路安全的民眾開罰。

對此,交通部於11月27日回應,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已規範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可以以勸導代替開罰。交通部已將提案發函警政署,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都適用該行政法,但是否符合輕微勸導要件仍要由警察機關認定。【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