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3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署長任內收賄、圖利、洗錢等罪,在9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從中收賄2000多萬元;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今(3)日一審審結,合議庭依違背職務收賄、圖利、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刑18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犯罪所得2076萬元。本案可上訴。
檢調查出黃季敏在2002年至2005年間,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等9件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指定交給「豁達」及「默思特」等公司承作,涉嫌從中收受賄賂1924萬元。此外,檢方2012年12月起訴上述9案後,又發現消防署辦理「防救災衛星通訊指揮車建置案」時,黃季敏與負責監造的實踐大學金力鵬副教授,為台標公司量身打造採購招標規格,不實驗收,之後又在標案維修案中,黃季敏刻意逼退競標廠商,讓台標公司得標,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方2013年5月追加起訴,黃季敏還跟前副署長陳文龍等人涉竄改文書罪。
台北地院歷經4年半審理,合議庭認為,此案對政府的威信以及機關的形象喪失,也破壞人民對於災防公務的信賴,以及妨礙政府採購的公正,最後總共14罪合併應執行18年,並褫奪公權8年;至於賄款2076萬元則全數沒收。北院表示,特殊的部分是「台標」公司被以第三人名義沒收,裁定沒收合計2億3152萬餘元。
律師張靜聆聽完判決後表示失望,一定會上訴到底。【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