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前於2008年間以信託之方式,將其聯電股票託付信託,並指定其孳息受益人為其子女,惟遭北區國稅局要求補稅,並且認為宣明智「迂迴避稅」。宣明智認為名譽受損,為了爭一口氣,向國稅局提告並求償新台幣1元。最高法院於今(3)日將上訴駁回,並判決宣明智敗訴,國稅局免賠,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宣明智於2008年間,將6600萬股聯電之股票的孳息,信託予王姓會計師,並且指定由宣明智之兩名子女為其股票孳息之受益人;宣明智表示,當時亦依國稅局之核算繳交贈與稅767萬餘元。惟於事後,國稅局認為宣明智漏報即將配發之股利贈與額,屬迂迴逃漏稅,要求宣明智補稅1953萬元,由於宣明智不服補稅之處分,先向財政部提訴願遭駁回,於是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宣明智表示,2008年5月間為了獎勵子女生育,以信託方式將其股票孳息贈與子女,並依國稅局核算繳交贈與稅767萬餘元,當時並無逃漏稅之想法,而因國稅局之行政疏失,誣指他「迂迴逃漏稅」,令他名譽受損,且損失信託費30萬元及稅額1953萬餘元,故要求國稅局賠償象徵性賠償金1元,並在官網刊登道歉聲明1個月。
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為,宣明智補繳1953萬元一案,宣明智主張國稅局算法錯誤已提出行政訴訟,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亦即法院認定國稅局算法沒有錯,宣明智應該要補稅1953萬元。另法院表示,國稅局雖曾經認為宣明智「以迂迴方式辦理信託」,但此為國稅局在打行政訴訟時合理行使訴訟權,為其行政措施之辯護,並無違法,故判決免賠。由於當時宣明智不服判決結果,再上訴最高法院,於今(3)日被駁回,並判宣明智敗訴確定,不能再上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