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 大法官:違反人民言論自由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布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大法官會議認為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化妝品廠商的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違憲,宣告今日起失效。

此解釋文係知名日商DHC 99年在雅虎購物中心網站,刊登DHC長效淨白防曬乳廣告,廣告內容提到能在肌膚表層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傷害皮膚等用語。被北市府衛生局依未送審核擅自刊登廣告,更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以及第30條規定為由開罰3萬元。

DHC不服裁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仍被判敗訴。於是DHC聲請釋憲,主張廣告也在言論自由的範疇內,不應受制於事前審查,15大法官共同決議認同DHC主張,也認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24條第2項及第30條第1項,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更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所以裁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事先送審相關規定,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解釋範圍更涵括含有藥物成分的化妝品,像是抗菌、止汗抑臭、牙齒美白等,雖含藥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大,製作過程中都需經主管機管核准,若有違法或者對人體造成傷害,仍可依其他規範處罰,也不應採事前審查。【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