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兆豐案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前主任秘書王起梆等人,台北地院本月3日凌晨由法官裁定蔡友才需5000萬元現金、並需由資力足夠之保證人出具2億元的書面保證方能交保,王起梆則需1000萬元現金方能交保,2人皆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且每週1、3、5皆需赴派出所報到。9日下午蔡友才依原交保之條件,辦理具保,2億元書面保證由蘇姓、韓姓2名友人出面簽下保證書,完成交保之手續。
蔡友才及王起梆3日由台北地院法官裁定其交保條件,由於2人皆覓保無著,無法辦理交保,故暫還押看守所,蔡、王2人因不服交保條件,7日各委由律師提出準抗告,請求法官酌減交保金額;台北地院法官8日裁定駁回2人的聲請,全案確定,不得抗告。
本案經合議庭之調查,蔡友才去年度薪資總額為913萬元,承審法官准予該2人交保,未予續押,係屬侵害被告人權最小之處分,金額則依其犯罪所得、資力、身分地位等所造成的損害而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日後蔡友才除了刑責外,尚需面臨被害銀行之鉅額求償,故5000萬元現金保證與2億元覓得2人具資力之書面保證,其要求並不算過高。為此認定2人之聲請理由不足,8日裁定駁回,9日蔡友才依原條件辦理交保手續,另王起梆則尚未辦理交保。【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