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今年的主題為「IP and music: Feel the beat of IP(智慧財產與音樂:感受智慧財產的節奏)」,向全球呼籲關注音樂創作的法律保護與技術未來。在數位串流重塑音樂產業之際,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的崛起再次動搖著作權的根基,我們面對的不僅是音樂的「數位化」,而是「自動化」與「重生成」,透過由AI模擬、混音、甚至創作整首樂曲的新常態,當生成式AI開始「創作」音樂時,我們必須討論誰才是真正的創作者?以及生成式AI在創作的過程中,生成音樂模仿特定藝人或旋律結構時,是否侵犯著作權等相關議題?
2023年10月,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Group、Concord Music Group和ABKCO Music & Records等音樂出版商在美國田納西州聯邦法院對Anthropic提起訴訟,指控其未經授權使用至少500首歌曲的歌詞來訓練其AI聊天機器人Claude,並在回應用戶提示時生成歌詞,構成著作權侵權。 2025年3月26日,加州聯邦法院法官駁回了音樂出版商要求禁止Anthropic使用其歌詞進行AI訓練的臨時禁令請求。法官認為,音樂出版商未能證明Anthropic的行為對其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害」。法官同時指出,Anthropic應遵守與音樂出版商達成的協議,防止未來的AI模型生成侵權內容。 這起訴訟凸顯生成式AI在音樂創作領域引發的著作權爭議,尤其是在AI模型訓練資料的來源與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與OpenAI、Meta、Microsoft等科技巨擘所面臨的侵權指控有異曲同工之處。各類內容創作者紛紛主張,他們的原創作品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用作AI模型訓練素材,這是全球智慧財產權制度與數位產業架構面臨的重大考驗;但科技公司則多半持相反觀點,認為AI模型對公開資料的使用具「轉化性」特質,屬於《美國著作權法》所認可的「合理使用」(Fair Use)範疇。他們強調,這類應用不僅有助於創新,且並未直接損害原作品的市場價值。依據美國法律,合理使用的認定涉及多項因素,包括使用目的與性質、原作品的特徵、使用的比例及其對市場造成的影響,且多需法院個案判斷,法律界普遍認為,「合理使用」的適用性將成為本案判決的關鍵所在。若法院支持科技業者的觀點,將可能大幅拓寬AI訓練資料在法律上的可用範圍;相反地,若最終裁定站在出版商一方,則AI公司未來可能被迫建立更嚴謹的授權機制,並面臨高額授權成本的壓力。
以下探討世界各國對生成式人工智慧(AI)的監管與法律規範----
歐盟:風險分級與全面監管
歐盟於2024年通過了《人工智慧法》(AI Act),該法案採用風險分級方法,將AI系統分為四類:
- 不可接受類:如即時生物識別系統等,對人權和社會安全有嚴重威脅的AI。
- 高風險類:如醫療、運輸等可能對人類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領域,這類AI需要經過嚴格的風險評估和監控。
- 有限風險類:如聊天機器人等,需遵守透明度要求。
- 最小風險類:如垃圾郵件過濾器等無重大風險的技術。
而對於生成式AI,歐盟強調資料探勘的透明性,要求在資料探勘的同時尊重著作權的範圍,並制定了強制要求,包括對資料來源和權限進行標記與管理。
美國於2023年10月,總統拜登簽署了首份AI行政命令,強調AI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 風險管理:對可能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衛安全等方面構成的嚴重風險進行監管。
- 透明度:要求AI系統的開發者提供透明的資訊,讓使用者了解AI系統的運作方式。
- 公平性與不歧視:確保AI系統不會加劇社會不平等或歧視。
此外,美國鼓勵業界建立自律機構,如「生成式AI協議」,以促進AI技術的負責任發展。
日本:開放資料與強化監管
日本在推動AI發展的同時,對資料使用和著作權進行了修法。
- 資料使用:日本文化廳與內閣府於2023年5月針對生成式AI與版權侵權認定發布官方正式說明,將AI與著作權之間的關係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AI的學習與開發過程;第二階段則涵蓋AI生成內容的應用與利用。在第一階段,當AI模型為了學習與開發而使用含有著作權的內容時,原則上無需取得著作權人事先授權,但若該行為被認定為「超出必要範圍」或「對著作權人造成不合理損害」,則可能構成侵權。進入第二階段後,若透過AI生成圖像等作品並進行公開發布、販售或其他商業用途,則會受到著作權法的約束;只要生成的內容與原有著作具有高度相似性,或明顯依賴於原著作,著作權人即有權主張侵權並要求損害賠償,而使用該AI生成內容進行營利行為者,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
- 監管強化:日本政府對AI技術的監管逐步強化,特別是在AI應用於醫療、金融等高風險領域時,要求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和監控。
歐盟、美國和日本在生成式AI的監管上各有特色:歐盟採取全面的風險分級監管,美國強調行政命令與自律機制,日本則在開放資料與強化監管之間尋求平衡,這些策略反映出各國在促進AI創新與保障公民權益之間的不同取向。
對於台灣而言,理解並借鑑這些國際經驗,將有助於制定符合本地需求的AI法律與政策,台灣目前雖無相關的AI基本法,中華民國行政院今年2月26日已指示AI基本法草案改由數發部主政推動法案立法及續行條文解釋,預計於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數發部強調,依照台灣產業與社會需求,以「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為核心,作為引導台灣各機關發展與促進人工智慧應用之原則;為原則性、政策統合的宣示,並非監管的作用法,目的為訂立國家AI發展原則,謹慎平衡產業創新與風險管理的關係。
生成式AI的興起對全球智慧財產權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美國、日本、歐洲等地已開始調整相關法規,以平衡創新發展與創作者權益的保護。臺灣的因應措施不僅要適應生成式AI的快速發展,還需要考慮如何在不妨礙創新的情況下,加強對智慧財產的保護,這是保護創作人權益與鼓勵創新的重要平衡,應加快立法進度,建立明確且具前瞻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確保在AI時代下,創作者的權益不被忽視,同時促進AI技術的健康發展,期望透過政府、產業界與創作者的共同努力,在AI與創意共存的未來中,打造一個公平、創新且可持續的智慧財產權生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