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20年一艘從普利茅斯開往麻薩諸塞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客船五月花號滿載著清教徒(Pilgrims)的英國移民抵達麻薩諸塞州時,遭受嚴苛的環境、飢荒和疾病等折磨,當地的瓦姆帕諾亞格人(Wampanoag)幫助清教徒們,並教導如何種植玉米、豆類等農作物,使他們得以渡過嚴冬,因此清教徒們邀請原住民一同感謝神的賜予,這便是美國感恩節的由來,感恩節並非僅是家庭團聚的節日,更是提醒我們珍惜生活中種種的恩惠。
感恩節除了紀念白人移民對於印地安人感恩的事蹟,卻也代表著白人移民對印地安人的壓迫和剝奪的事實,在我們感謝生活中的恩惠之餘,更要遏止霸凌的行為,而國家公權力身為人民的守護者,負有保護人民權益的責任,不僅讓人民獲得在經濟、安全和健康方面的保障,更包括在行政和法律領域中,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和合理的對待。
反觀我國許多稅務案件中,國家公權力不僅沒有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更扮演著霸凌人民的角色,例如2017年的5月,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首次拍賣位於在臺中市北區大樓三樓的凶宅,屋主鄭小姐因為2009年欠稅,2015年執行署拍賣她的房子抵稅,當書記官找鎖匠打開房屋時,發現床上躺著一具衣著完整的枯骨,經調查枯骨便是鄭姓女屋主,雖然鄭小姐已經離開人世,執行署卻繼續拍賣她的房子,鄭小姐的房屋底價是400萬元,在經過3次拍賣之後,減價至256萬。僅欠4萬8千元的稅,卻拍賣價值400萬的房子抵稅,顯然不符比例,嚴重違反我國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的規定,對此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臺教授連福隆教授提出,依據德國的基本法第13條,人民住宅不可侵犯,反觀台灣,台灣行政執行署卻最喜歡沒收屋子,不讓人住,不讓人生存。
基隆陳青旭先生,因為交通違規的罰單未繳,連同罰鍰金額總共是1萬8千元,因為陳先生平常在外面打零工,很少回家,而他的媽媽不識字,收到罰單也無錢繳納,在2020年1月底陳青旭先生才發現名下的房子已經被法拍了,一家六口被迫搬離這棟已經延續四代香火的祖厝。價值250萬的房子,卻被以135萬5千4百元法拍,同樣不符比例。據法學教授陳志龍調查,發現行政執行署作為證據的照片作假、資料變造、沒有通知當事人等情事並公諸社會。針對此案,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高涌誠主動調查,終讓此違法拍賣案件水落石出,才促使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撤銷拍定,讓陳青旭先生保住他的房子,監察院院長陳菊甚至宣佈,將陳青旭案件納入國家文官學院訓練的教材,希望未來的每個公務人員都能夠,都要以人權為先為重。
過去的3年以來,全國計有560多個案件,只是因為積欠不到20萬的罰款,不動產就遭到超額的查封拍賣,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作為,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表示,2000年後行政執行隸屬行政機關法務部,有稅務獎勵金與行政執行獎勵金雙重的道德危險,行政執行署自己做處分自己執行,又有執行獎金,形成為了績效努力執行、行政績效大於人權保障的弊端,行政執行署竟可拘提、管收人民,整個執行法看不到正當程序與人權的保障。吳景欽教授強調法律不會授權行政執行官員超額查封,國家不是營利機關,不是黑道討債公司,執行不能只為行政績效,他主張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須送到法院審查,避免濫權,認為廢除行政執行機關,回歸法院。
我國稅災戶的行政救濟之路也是困難重重即使人民好不容易勝訴了,多數行政法院並不自為判決,而是判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讓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的結果,就是加加減減再重新開出一張稅單,並未針對課稅性質或是否應稅的錯誤做更正,讓案件回到原點,冤錯的課稅原處分猶在,形成所謂的「萬年稅單」,另外監察院在《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亦提到,人民在行政救濟上花費3~10年的案件共有87件,而陷於行政救濟迴圈已經超過10年的案件居然高達29件,人民無法獲得有效救濟的保障,亦違反了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保障。
我國的稅務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又再反覆訴訟,嚴重侵犯憲法第 16 條所規範的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我國在2023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正式施行,目的是能強化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利、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功能,表示政府亦非常重視人民行政救濟的權利,但目前我國稅法行政救濟制度,仍存在許多問題,期待我國政府官員在強化公權力之餘,更須確保人民的生存、財產權,以及有效行政救濟的權利,這不僅是遵循感恩節的精神,更是構建一個公平、公正和諧社會的必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