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喊價」也是一種核課稅額的處分方式!事實上,稅捐單位這種喊價式的「私下協商、未提出證據就要求繳稅」的做法,完全展現國稅局證據不足,強行課稅的違法過程。因爲如果證據充分,必定可以要求納稅者全額繳足,哪有減稅的道理。身為公務員可以這樣任意減稅嗎?難道就不怕有圖利納稅者的罪嫌?可見協商繳稅的方式,明顯違法不合理,更令人民普遍不安,也違反了我國既有的法律與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值得立委們積極修法,箝制違法惡行氾濫傷害人民。
現行法律已經明確把課稅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歸屬於稽徵機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就規定:「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證明責任」;且稽徵程序應採職權調查、不得以違法調查取得的證據作為課稅基礎,並應事前給予納稅者說明的機會,以保障納稅者權益。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起複查者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第2項馬上又說,縱有提出複查,若沒有符合其他條件者,還是要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縱使當事人依規定,已繳納1/3稅額或已經提供相當擔保,並且也提起訴願了,還是不能保證你的財產不會被稅捐機關強制執行,因為訴願法第93條第一項就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人民在國稅局違法課徵下,又主動提出協商金額時,鑒於我國稅務訴訟的人民勝訴率極低,權衡或能少繳些冤枉錢,也只好接受國稅局的協商,多少繳一點,難怪政府年年超徵千億以上,而稅災戶卻越來越多,台灣這種稅捐濫觴,徹底與兩公約應保障人權的規定背道而馳!
稅制的正當性不僅在於須有法律規定,更在於課稅程序是否公平透明、是否尊重證據與救濟權。任何未經舉證以「多少繳一點」的協商來替代法律程序的做法,都會侵蝕民眾對政府與法治的信任。政府更應立即自動檢討,並以法制手段遏止這類灰色「違法搶稅」空間,還給納稅人一個可被信賴的稅務制度。
所以政府應明確禁止稅務員在未提供書面證據前,不得以口頭「協商」壓迫納稅人繳款,並落實稽徵機關舉證義務,且建立獨立、公正的納稅者申訴與調查機制(現行的納保官由稅務人員兼任,沒有功能,可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的消保官一樣,改由第三方公正獨立單位任納保官、公開審查結果)。此外對濫用「協商」逼繳稅者,更應建立明確懲處機制,才能遏止稅務員的違法濫權,讓納稅者獲得真正的賦稅人權。
而身爲民意最高代言人的立委們,更應督促政府盡速完成有效且容易實施的修法,規範懲戒違法公務員濫稅,確實保障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