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太極門案談有效救濟落實轉型正義

 

今年適逢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成立五十周年,四月一日世界公民日,當天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等近30個民間團體在台大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國際論壇,邀國內外三十多名專家學者與談。轉型正義是撫平歷史傷痛,並反省檢討讓悲劇不再發生的重要過程,也是國家是否成功地從威權轉型為民主的關鍵。太極門案發生於台灣後威權時期,卻延宕29年未獲有效救濟,其中涉及的法稅人權議題,顯示兩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有效救濟權利在台灣並未落實。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瑞內•瓦德羅表示,政府對信仰自由的迫害手段,不外是刑事及逃漏稅捐。太極門遭到嚴重的迫害促使AWC開始關注「賦稅人權」議題。一個令人懷疑司法公正性的政府,將損害到其他國家企業對該國的合作意願並危及國家發展及人民的安定生活。

太極門掌門人暨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良心,是開啟人類良知善行的鑰匙;良心,是穩定世局的正向能量,本人始終秉持「吾心願成眾志啟、層層包容廣世心」的良心願行。即便,本門曾經蒙受1219人權迫害的磨難,但是修道之人面對考驗,依然堅持真理、心存希望,勇敢突破困境,邁向光明之路。

國際聲援:台灣應恢復太極門師徒的公民權利

來自義大利、英國等多位國際學者透過影片表達觀點。義大利社會學家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指出,台灣轉型正義只處理1992年11月6日之前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忽略後威權時期繼續發生的案件,包括1996年太極門案。他呼籲台灣政府修改轉型正義的法律,延伸其適用範圍,並解決太極門案件。

英國前宗教社會學協會主席艾琳•巴克(Eileen Barker)表示,即便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皆確認太極門弟子對師父的敬師禮屬於免稅範疇,但國稅局至今仍對1992年的稅單糾纏不休。台灣應當確保其在保障宗教及信仰自由方面的良好聲譽,不再因這一荒謬的事件而蒙上陰影。

《寒冬》雜誌記者丹妮拉•波沃倫塔(Daniela Bovolenta)表示,由於無法適用轉型正義的法律,太極門弟子充其量只是二等公民,他們無法享有完全的公民權。太極門案必須解決,應該要恢復太極門師徒完全的公民權利。

爭取個人及組織良心自由協調會(CAP-LC)主席蒂埃里•瓦萊(Thierry Valle)表示,太極門的奮鬥展現了與普世人權原則相符的當代正義與真理之戰。《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強調人生而自由平等,為國際人權法奠定基礎。太極門案在《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尤其具有重大意義。

非政府組織「人權無國界」主席威利•福泰(Willy Fautré)指出,旅行是培養全球公民意識的最佳方式之一,太極門多年來提供數千名弟子這樣的機會,使他們能接觸不同文化、挑戰偏見,並建立國際友誼。每位跟隨洪博士出國的弟子,都懷著愛與寬容的心,致力於傳播和平。

《寒冬》雜誌主任馬可•萊斯賓蒂(Marco Respinti)強調,在慶祝世界公民日的這天,期許台灣能確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待遇、信仰及宗教自由,這是回歸民主初衷的關鍵,也是國際間關注的焦點。

太極門稅案是自始無效的行政處分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認為,稅法是憲法的一部分,其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比行政法要強十倍、百倍。他指出,無效的行為根本沒有時間的限制,自始無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太極門稅案就是自始無效,這個違反邏輯、重大的錯誤案件,事實上就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太極門1996年的稅單就是「假稅單」。當初作偽證的稅務員史越生,沒有針對太極門稅務進行實質調查,沒有舉證,也沒有報經財政部核准,嚴重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稅務單位就直接照抄起訴書及市調處資料,最後做出六張假稅單,就是「六坨大便」。

會計師林光炫直指,太極門稅案起因於侯寬仁檢察官的違法偵查起訴,國稅局未依正常調查程序即開出稅單。所得稅法第83-1條立法時強調使用間接證明法課稅須報經財政部核准,否則屬重大明顯瑕疵,但國稅局未遵循此程序,應視為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無效的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不能補正。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

政府應秉持依法行政與良心落實有效救濟

當認定事實錯誤的稅務處分,經判決確定後如何救濟?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談到,財政部及國稅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就可以自行撤銷,為什麼沒有人敢擔這個責任?既然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課稅處分要遵照正當法律程序。

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及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認為,當司法與行政出錯時,應透過救濟程序修正,若無救濟途徑,則應啟動轉型正義。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1966年成立,所有年度敬師禮均免稅,唯獨1992年被錯誤課稅,導致不公不義的裁判,甚至財產遭國家承受,違反民主憲政精神。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直言,目前唯一解決太極門假案的方法就是要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去把它撤銷,這樣才是一個根本的方式。

蔣瑞琴律師指出,國稅局從稽徵到執行均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院要發揮關鍵的制衡力量,判決國稅局要回復原狀,返還太極門的修行聖地。國稅局更應該主動撤銷違法的稅單,並對太極門師徒公開道歉,還太極門師徒清白跟公道。

翁意茹律師談到,太極門案是轉型正義的重要案例,雖然最高法院於2007還以清白,但稅務問題仍未平反,近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違反法律適用原則,限制人民請求退稅權利。法院應適用最新法律,而非過時見解,確保司法公正。此外,德國的轉型正義經驗值得借鑒,應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主動撤銷違法處分,落實轉型正義,使台灣真正成為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國家。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國家應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或歧視特定宗教。政府應本於良心,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更正錯誤,並不再重蹈覆轍。

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表示,公務員都知道行政必須秉持一致性的原則,太極門案中五個年度被更正為零,不用課稅,只有(民國)81年度須要課稅。即使知道有錯,沒有人敢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讓行政機關主動糾錯。因為上層的公務員認為「這個不是我做的」,而基層公務員認為「這是根據上層的決策」。太極門的案件,政府幾乎做不到有效的救濟!

冤錯假案無法翻轉是司法恥辱

「讓一個冤錯假案不能翻轉,那才是真正的司法恥辱。」真理大學法律系所主任吳景欽舉例,全球被囚最久的日本死刑犯袴田巖,直到2023年底無罪確定,今年獲賠2億日圓。過程中檢察官死不認錯仍上訴,所有日本的律師團體與家屬親自到法務省拜訪懇求表達:「何時人民變成司法的奴隸?」才讓檢察官放棄上訴。若人命不夠長,申冤無望。太極門案雖2007年刑事無罪確定,卻仍陷於稅災,始作俑者未受懲處反獲升官,司法不公持續發生,需改革究責,還社會正義。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曾建元表示,太極門案自1996年發生至今近30年,被視為台灣重大人權災難。此案凸顯司法與稅務改革問題,應促請司法院及賴政府撤銷違法處分,還給太極門公道,避免成為台灣司法污點。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批政府製造惡法,司法用惡法來判罪人民,行政執行用惡法來沒收人民的財產,根本超越「平庸的邪惡」,已是惡魔式的邪惡。肯定太極門與法稅改革聯盟對世界的貢獻,世界公民是啟蒙的公民,追求愛與和平。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分享他在早稻田大學學到對社會環境的深刻理解與理想追求,認為太極門亦秉持此原則,追求公平正義。肯定太極門培養良知、理性,並對其所受苦難表示不平,呼籲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必要時應表達抗議。

特任大使呂慶龍博士表示,法國從1958年成立的第五共和國以來,好幾位部長、政要都因不守法而判刑,這對在乎民主與法國普世價值的法國人來說,是很沒面子的事,另一方面又是讓法國人引以為傲,因為不對就要改,就算是已經過去,也不要放棄爭取,這是值得驕傲的。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稅務獎金長期受人民詬病,應廢除此獎金,避免不當查稅誘因。目前執行官的績效獎金制度缺乏法律授權,導致不當查稅、超額執行、甚至利用人頭領獎金等問題,衍生貪汙疑慮。此外,檢舉獎金制度亦被濫用,某些稅務員可能找人頭檢舉以獲取獎金。

輔仁大學兼任教授黃錦堂指出,政治既能救國救民,也可能為權力鬥爭迫害異己。面對太極門假稅單冤案,應採取積極行動,不僅透過凝聚共識,更應直接向政治部門對話,要求解決問題,關鍵在於高層決策者的意志。

太平洋日報社長張寶樂談到,政府應減少不必要的干預,歷史證明,過度管制往往導致社會動盪,唯有尊重人民自由,才能促進和諧與發展。

旅法作家Peggy Chen是位太極門弟子,控訴家人當年遭受侯寬仁違法搜索偵訊的過程,也表示雖刑事獲判無罪,但稅案仍未解決,影響台灣國際形象。Peggy提到,她在2024年參加法國波爾多的一場國際會議,參與的國際學者都在關注太極門案,與會者都對台灣民主形象與人權之間的反差印象深刻。

前中國宗教徒協會理事長明光法師指出,近期緬甸地震與國際戰爭皆提醒人們良心的重要性。宗教信仰不僅規範人心,更肩負促進世界和平的使命。太極門秉持正念,透過法稅改革倡議與論壇推動社會公義。歷史證明,公正法稅制度關係國家興衰,唯有政府勇於認錯、改革,才能為百姓造福。

主辦單位指出,太極門案是自始遭受公權力造假構陷之政治迫害案件。假案未能獲得平反顯示台灣人權保障亟待翻轉,站在政府力求「轉型正義」之人權發展,此案不應受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五年期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五年時效限制,況且任何事實真相皆不會因時間的流逝而改變其本質。行政機關更應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主動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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