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話也不能隨便說,或許在「目的良善」出爐的當下,已經注定勞動部部長下台的命運。勞動部公務員在工作場所輕生,從明顯死亡卻不蓋白布的掩飾,到不准放話的封口令,再到目的良善的託辭,無一不是為了息事寧人,然而紙包不住火,愈不願意坦誠面對的問題,愈容易被問題所解決。
最近剛好也有個立意良善的司法草案,叫「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簡稱《稅審法》草案。立委黃國昌談到,106年立法院通過《納保法》,高舉非常多的理想,但是七年過去,人民跟掌握稅務高權的國家機器,在訴訟中存在不公平,因此才推動《稅審法》。
關於草案第11條,當事人就行政法院事實關係之調查,應協力為之。陳清秀教授談到,違章案件裁罰處分之訴訟,德國立法例係「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處罰程序」規定,並未課予人民協力義務,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不自證己罪原則」,違章行為人享有保持「緘默」權利。而且違章處罰程序上,法院於審判時應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無責任推定原則),適用高度證明程度,「在有疑問時,應為有利於人民(納稅者)之認定。」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提到協力義務對個資法的侵犯,他舉一個二等親之間財產移轉實例,父親以 1500 萬元的市價將房地產賣給兒子,兒子身上只有兩百萬,另外兩百五十萬是由其他人匯給他的,譬如甲乙丙各付了一百萬,一百萬,跟五十萬給這個兒子,國稅局就要查說這三個人,跟這個兒子有沒有親屬關係,從身份資料看起來就不是二等親,再查下去就會侵犯到個資或商務往來的機密,甲乙丙三人當然不願意。
銀行退休的襄理余先生表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在租稅案件中人民有協力的義務,但是在租稅處罰的這個部分的話人民就沒有協力的義務,而現在這個《稅審法》的草案,就把租稅處罰的規定,也規定說人民要有協力的義務,其實這個就是明顯的違背了這個不自證己罪的法律原則,獨獨行政訴訟《稅審法草案》卻可以允許行政法院違反不自證己罪的法律原則,難怪會有立法委員在質詢的時候說《稅審法》這樣的話讓人民覺得好像是被法院跟稅務機關一起合力圍毆。
一個協力義務,讓人民陷入稅務訴訟中的絕對弱勢,更何況其他條例還有不適的部分。魔鬼藏在細節裡,人生有很多錯誤與失敗,往往都是疏忽在細微的末節下,草案的可行性與否,有待更多的關注與檢視,別讓耗力費時,立意良善的草案,張揚虛晃,最後淪為不切實際的法條,無法確切的幫助人民,反而成為稅官與法官聯手凌虐百姓的法條,看見《稅審法》中的不良善—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