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災戶控訴國稅局濫開稅單 找納保官陳情稅金反而翻 2

 

三兄弟共同有農地被課重稅一案,他們去申請復查,三個月都沒消息,等到後來,兩位兄長的財產都被禁止處分了!陳情根本無效,這是政府處理陳情案件的通病,無怪乎人民怨聲載道,請問蔡總統及行政院蘇院長有想辦法解決嗎?尤其是人民人權受到戕害的案件越來越多,針對被官員欺凌的內容撰寫一份陳情書請敬呈給總統、院長,希望能秉公處理,還百姓公道,但沒想到總統府與行政院處理的方式就是把陳情書交給凌虐百姓的當事官員處理,這樣百姓的冤案能申冤平反嗎?甚至在陳情書內指明不要轉給國稅局處理,偏偏還是交給國稅局處理,這是什麼天理啊!

早期政府為了「農地農有政策」及「避免農地細碎政策」,訂定土地法第 30 條進行管制,不具備自耕能力者不得承購農地,亦讓眾多自耕農承購農地時無法分割、 無法多人登記。故本件只好登記三弟所有,餘二人在買入後不能於土地登記簿上辦理產權登記,並非人民意願,如今財政部以其解釋令函規定「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財政部一相情願自己編撰解釋函令作為開單課稅理由,合理嗎?這樣違法強奪民財根本就是違憲!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抵價地是現金補償的替代品,如果當初農地登記為兄弟共有,抵價地亦即共有,也不會再衍生出兩位哥哥未繳稅的問題。

三位自耕農兄弟出生農人家庭,自幼即為了家庭生計入田耕作維生,俗稱自耕農。三兄弟67年依法購買共同擁有一塊農地農用,因97年配合國家建設的需要被徵收了六成土地,此後就不能耕作,有人願意買剩下的四成土地,於是在104年政府把四成的抵價地分配下來後,過戶給買方。

故當年已推定三弟一人依據《民法》758條辦理產權登記完成,大哥、二哥依據《民法》757、817、818條簽屬「共有財產」協議書以資證明皆為實質所有權人。且當時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清楚界定:只有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未辦理產權過戶者,核屬其他所得(財政部84/07/05台財稅第841633008號)。

政府管制解除後,現在國稅局竟罔顧立法目的,逕任意擴張解釋函令之效力,使其溯及既往擴大課稅對象,涵攝依舊法規已發生事件,追溯變動先前法秩序下所保障之權益,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讓早已依法購地的農民無故蒙受財產損失,已牴觸《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信賴保護」原則之立法精神,逕將責任推給未登記的自耕農,且依據《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此乃「法律優越」原則的表現。找納保官陳情稅金反而翻,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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