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司法害死人! 鹿港幽魂的故事 1

 

「在杳去的浩瀚司法荒煙裡,過去有多少人曾是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或是華定國,而他們從來不曾被發現過?沒被發現的這群人,是還在暗夜裡繼續飲泣,還是已在司法汪洋裡滅頂,成了孤魂?」

順著脈絡,這番感觸不禁盤據在心頭:身陷司法汪洋,還沒被發現的人,過得好嗎?還健在嗎?89年1月24日,鹿港傳出一聲槍響。竟然有人打官司打到最後一槍結束自己的性命,並且留下遣書,抗議司法。《鹿港幽魂》的司法故事,則是駭人聽聞。因為,這件司法個案中,我舉出法院的公文書證明:司法害死人!台灣司法問題的嚴重,再一次呈現在《鹿港幽 魂》這個故事裡。

第一、司法人員怠惰: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及書記官不知道要查封的土地 位於何處,因此沒有到現場執行查封。為了完成土地 查封程序,法院人員竟然把查封公告張貼在鹿港鎮公所的布告欄上,地主施能謙渾然不知土地被查封。司法人員的怠惰,是造成本案的重大禍因之一; 因為,法官、書記官沒到現場查封,因此不知查封土地之上,還有28口鰻魚池;而且,這些鰻魚池還是價値不斐的獨立不動產。

由於法官不知道土地的上面還有鰻魚池,因此在執行拍賣時,逕以土地價格,就同時拍賣了土地及鰻魚池。離譜的是,在執行拍賣的前一年,就已經有會計師把鰻魚池的價格列為年度繳稅申報;但是,法官有卷不查、或是有查卻沒發現。

第二、法院三頭馬車:
在《鹿港幽魂》的個案中,可以發現司法體系所藏伏的管理問題,為禍百姓之烈。舉例來說,彰化地院民事庭法官於75年9月15日做出裁定,只要案件當事人在9月30日之前,繳納117萬元擔保金,就准予暫停拍賣。

此案中,當事人在期限前繳了擔保金,彰化地院的提存所也開出了繳費證明;但是,同一個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法官,卻仍然強制拍賣,而且是在民事庭法官限令的日期前一周,就已經執行了拍賣。

第三、審判品質:
本案在長達20年的漫漫審判長路中,二審的裁判書品質,令人瞠目。其中之最,莫過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78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書」。

在撰述本書過程中,「78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書的内容,在在與其他法院文書發生矛盾,訪談了5位律師,並且交付整套共10件的法院文書,協助檢閱二審合議庭是否繕寫有誤之後,「合議庭律師」一致認為:裁定書寫得很亂,並且寫錯3處——原告當成被告,被告當成原告;勝訴寫成敗訴,敗訴寫成勝訴。

這份法院文書,是「不准抗告」的再審裁定。78年1月25日裁定,整整21年之後,才由當事人的兒子(當事人施能謙舉槍自殺)施仁道具狀向台中高分院聲請更正錯誤。然而,今年4月9日,二審合議庭仍認為這份裁定書:「沒有寫錯!」離譜的是,這份指稱當初沒有寫錯的裁定書,内容即有多處錯誤,其中最明顯之處,是姓名中的三個字,就錯了兩個字。鹿港幽魂的故事,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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