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用沒有法源依據的解釋函令霸淩人民

◎心竹/板橋市(分析師)

99年下半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賴士葆立委質詢財政部長立委李述德,財政部約30年沒有修法,用了4千多個沒有法源依據解釋函令課人民的稅,才會造成行政機關民怨榜首。
99/12/25筆者參加台大「營業稅課稅主體與逃漏稅之認定問題研討會」,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柯格鐘提出,財政部解釋函令的法律效率應受質疑,林文舟行政法官與會表示,我個人看法不得不承認,我們稅務的法治與實務環境是比較不利人民,較偏向稅務機關,行政法官多數不敢衝撞財政部解釋函令,只有少數法官願為納稅人衝撞財政部解釋函令。財政部解釋函令沒有法律地位,但多年來財政部4千多個沒有法源依據的解釋函令霸淩人民,行政法官又依財政部解釋函令來裁判,己構成枉法裁決的判決。
公僕有所為而不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我們要這些公僕何用?難怪「2010賦稅人權大調查」第一名「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第三名「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台灣有420萬欠稅欠費人將被強制執行,而這是財政部用4千多個沒有法源依據的解釋函令霸淩人民的結果,我要這個政府做什麼,台灣人你能不站出來,為自己及下一代衝撞霸淩我們的財政部嗎?台灣人要站出來救我們自己及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