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何時實現?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司法改革金會共同合作,曾展開為期6個月,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調查專案,每天監看中午及晚間的電視新聞時段,側錄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新聞內容。2009年6月5日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律師主持,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議室舉行記者會,公布蒐集取得的新聞片段。民間司改基金會指出,長期以來,為了得保障被告隱私、偵查秘密及避免媒體審判所訂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完全不被尊重。掌握偵查秘密的相關官員或主動透露、或被動洩漏,他們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始作俑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五月七日審查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提出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偵查不公開」做進一步規範中,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宜臻上午質詢時表示,前外交部長程建人案中,有新聞報導警察到現場扣得一團衛生紙,為什麼偵查過程會成為新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陳擇文說,從89年至今,違反相關規定的有663件,處分445人,據他所知最高處分是申誡2次;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長湯克遠答詢表示,調查局從94年至今有8件,最高是兩大過免職;法務部檢察司長朱坤茂說,法務部5年來有3個違反偵查不公開懲處案例,已將相關議題列入下一次檢察長會議討論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是修正了,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所得資訊,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玆將偵查不公開與公開的界限明確化,只是最可能觸犯偵查不公開者就是執法者,但在訴追權限也是屬於執法者所有的現況下,能夠期待任何懲罰效果出現嗎?

偵查不公開嗎?誰信!日前,檢方一舉派出四百多人同步搜索嘉義縣政府辦公室與多所大學院校,並約談六十多人,這麼大陣仗的偵查實屬少見,惟此次的搜索行動之前竟有名嘴預告了,是否執法者將相關訊息給了特定人士或媒體?檢方雖宣稱偵辦此案件的時日已久,此時搜索只是時機成熟並無其他考量,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質疑再度浮上檯面。然而,對於不適任法官,有法官法可透過職務法庭懲戒,最重可免職;可是對於濫權起訴或違法失職的檢察官又能如何?

近日「戲劇性」的簽結,讓整個社會、媒體幾乎沸騰的「宇昌案」,特偵組還特別對「宇昌案撥款速度異常」的質疑,澄清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不知民眾信誰。本案還給蔡英文清白,但當時的「媒體審判」卻給當事人、家屬及其支持者難以言喻的打擊。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提供資料顯示宇昌生技在二○○七年三月的投資說明會,曾出現蔡英文名字;民進黨反駁該文件是當年八月宇昌在美國舉行的說明會,蔡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劉憶如涉嫌偽造文書,結果檢方以劉憶如提供的相關公文書係「誤植」而簽結。劉憶如表示,她擔任經建會主委期間,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口頭指示,才會調查此案。民眾雖諸多懷疑特偵組成了國民黨的「私」法單位,但也只能被強迫接受這個結果,卻讓國家賠上了人民的不信任。

前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等人曾經以羅織的偽證羈押起訴國際知名學者,曾被譽為「國際航太工程的台灣之光」的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在南科減振案中被控護航廠商,從一審、二審到更一審都判決無罪,檢方考量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決定不再上訴,謝清志無罪確定,但經過媒體報導,清譽也毀於一旦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以檢察官長期在「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下,不受監督、檢驗、濫權起訴的案件層出不窮,發起追緝惡檢專案小組定期公布個案、公開向法務部檢舉。

林峰正於6月11日召開記者會說,追緝惡檢專案小組已提出9個有疏失的個案,但他質疑法務部無心究責、一心護短。他說,9個案子到目前為止,沒有人會受到懲罰,因此決定不再等待法務部的回應,司改會將視個案狀況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或向監察院檢舉,但憂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能官官相護。相關民調顯示,民眾不滿意檢調,對司法單位也沒有好感,首先應將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訴追權限從原單位法務部切割出來。林峰正並表示,將同時將採取檢察官評鑑機制、向監察院檢舉,雙軌並行,由外部機制進行究責,藉此檢視檢察官評鑑機制與監察院啟動外部調查機制,何者效率較高。然而,「偵查不公開」到底何時才能夠實現?民眾願意曠日費時的等待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