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林淑芬等委員於26日就《醫療法》第100條之1增訂案,將「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受理鑑定委託時,應「由鑑定人具結、於書面報告具名」的義務規定,修改為「由委員會名義具名」,明文排除《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的適用。對此,司改會反對上開修法內容,呼籲鑑定制度的改革不應走回頭路。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目的為落實鑑定人應到庭應受對質詰問的義務,使檢辯各方得以就該鑑定意見對質詰問,以擔保該鑑定意見可信性。
然而,修法草案以新增條文另訂:「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出具之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名義具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