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0/25 文/童小/秘書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看似對人民保護,其實魔鬼藏在法條中!納保官由稅捐機關指定,那不就是要輔導您乖乖繳稅就好了!其次,不懂稅法的法官,只要到大學修習學分就可以在稅務法庭審案了,要知道稅官都是通過國考取得資格的,結果法官還是要稅官的指導來審案及判決,那人民還有勝訴的機會嗎?所以,納保官也是官官相護,政府一再倡導要提昇人權,政府各級單位也聲聲附和會修法改善並做到,但至今還看不到有政府單位主動為人民爭取人權,若說制定「納保法」或通過「稅務專業法官」,美其名是保護納稅人,實際上是「黃鼠狼拜年,沒安好心」,都是財政部國稅局的人馬,或是官官相護站在同一陣綫的,反而戕害人權更甚!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施行至今,屢屢被專家學者抨擊保官不保民,批為人民的納骨塔,建議修法的聲音不斷;納保官的設立,更被抨擊為請鬼拿藥單。其中「淡水老農三兄弟」,因土地稅務問題,被稅捐單位剝兩層皮,轉而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結果反而開出更高金額的稅單,引發眾人質疑,納保官是在保護誰?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吳景欽指出,《稅審法》與2018年財政部推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高度相似,顯示舊法未發揮作用,卻被重新包裝為新法。他指出稅審法非但未保障納稅人權益,反而提高訴訟門檻,使法院與政府機關更具優勢。首先,稅審法強制納稅人在高等行政法院委任律師(第7條),但未提供法律扶助,排除財力不足者的訴訟權利。相較於刑事訴訟僅在重大犯罪或特定族群才有強制辯護,行政訴訟要求律師代理恐阻礙民眾對抗政府的稅務決策。此外,稅審法規定原告不到庭將罰款3萬元(第13條),即使律師代理仍不可免責,違背司法邏輯。民事訴訟中,若當事人未出庭,通常判敗訴,而非罰款,顯示稅審法的矛盾與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