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0 文/寒淵/自由業
台灣有人民的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戕害,法稅官員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因為恐龍法官亂判案不時耳聞,稅官亂開稅單更是司空見慣,明知有錯也不認錯,尤其是稅務專業法庭有懂法不懂稅的法官不自為判決,撤銷違法稅單,反而照抄國稅局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光是看人民敗訴率高達94%,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但是人民面對這些無良的官員,也是莫可奈何,稅不繳的話,有的財產被拍賣、有的限制出境與管收,弄得家破人亡,所以稅額少的話就繳掉算了,稅額多的就接受稅官協商,多少繳一些,這是良法、良官嗎?
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渺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太極門假案已是時空移轉28年的案件了!在國際上,各國的宗教界領袖、人權領袖、愛與和平領袖及許多國家元首,已在許多相關人權、宗教的會議上也呼籲,要正視這件假案!並請台灣當局儘早撤銷這張不正義的稅單,還太極門清白。否則繼續傳揚下去,會變成全球皆知的凌虐人權的案件;在國際間,更讓人懷疑,台灣真的是民主 、法治輿人權的國家嗎?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在世界公民日論壇也指出,太極門案1992年前後五年都認為不應該課稅,唯獨1992年要獨立課稅,對於同一個事物的判斷不會因為年度不同就判斷不一樣。當有違法的行政處分做成,在憲政程序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特別要求,就算超過法庭的救濟期間,當發現處分是違法時,要自行撤銷,這不只是政府機關的權利,也是義務。既然法律有這樣明定,就不能容許過去做錯的事情不改正,否則以後他可能還會繼續做錯,一定會影響台灣的法治上面的價值,也會影響到台灣在宗教自由上面的國際利益。對於1992年的違法稅單,確實是違反行政自我拘束,但國稅局仍不願意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去改正,這是非常匪夷所思,所以我們要持續的主張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要他違法的處分自己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