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2/20 文/林唐/經理
檢察官不尊重人權也罷了,還經常搭配媒體公然違法,高層長官是管不了還是不想管無人知,古時諷刺州官犯罪無事的俚語:「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這句也道盡現今檢察官的違法辦案的真實寫照,官官相護既然存在,那檢察官放火當然無罪;百姓犯罪,好比百姓不准點燈你還點燈,當然抓起來判刑;但是最可憐的是百姓並沒有點燈,卻被人檢舉,再碰上當紅的檢察官,那可能就手銬、羈押配合演出吧!就是貴為前總統也是如此,可以說是沒點燈被州官逮到也有事,這樣的政府還有何人權可言!
日本一名男子因被關了17年半的冤獄後,法官才發現兇手不是他,在獲判無罪之後,法官還代表司法界當眾向他鞠躬道歉,這對於定罪率幾乎是百分百的日本,的確非常地不光彩的一件事。因為日本在科學辦案方面,有其嚴謹與專業,往往上山下海找尋證據,不遺餘力,所以「冤獄」對日本人來說,是件非常可恥的事。
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政府有錯就要認錯,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政府有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應該有的權益不應該無端被剝奪,才是真正人權法治的國家!呼籲政府官員應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表示,對於人民所有權受國家侵害時,憲法有兩條法條可保障人權,一是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讓權利確保為第一要務,人民不在乎賠償,強調這房子是我的,地是我的,東西是我的,該給我的東西還給我,所以基本上最終的目的可能是回復原狀。二是憲法第20條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很多時候是國家做錯了事情,侵害人民權利,沒有辦法回復原狀時的替代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