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官員為了獎金 讓國家成為貪婪的怪獸

2022/08/01   文/林飛/特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快五年了,其中明文規定「稅務單位設置保護官,可請求協助」,這個條文看似保護納稅者,其實明眼人都看的出來是在保護國稅局的稅務官,為免於瓜田李下,及讓百姓感覺是官官相護的陋習,納稅者保護官要有超然的立場,不應由稅務單位來操控,才不失其立法的精神。黃俊杰教授於草案擬定中曾建議,納稅者保護官可諉由有公信力及尊重人權的法官或律師擔任,方能落實設置保護官,及憲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非專業法官,因而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成了專吹百姓敗訴的黑哨殺手嗎?「隔行如隔山」,社會愈進步分工愈要更精細,為了保障人民的稅務人權,行政法院的專業化,亦迫在眉睫了!否則行政法院被封為敗訴法院的污名,永遠都不能去除。

現代的官員為了獎金,不同職務的官員可以密切合作,克服困難,共同謀求最多的獎金。例如檢察官辦案,可以自行捏造被告的所得,丟給國稅局稅官發單課稅,在被害人提出行政救濟時,再被納保官、訴願委員、行政法官與國稅局稅官們合作;人民敗訴,再丟給行政執行署執行官執行查封、拍賣、甚至沒收,在拍賣、沒收成功後,各個單位的官員們各自依稅單上的稅額乘上可以領獎金的比率領取獎金,這恐怕不是剝一層皮而己,而是剝了好幾層皮,很恐怖!

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不希望國家成為貪婪的怪獸,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可歸責機關溢繳稅款的退稅請求權,竟規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實體判決確定不適用,也就是不能請求退還,此項限制是違憲的。另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退還稅款沒有年限,然行政院2021年竟修法改為15年期限,違反憲法第19條「人民依法律納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之觀點,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就是納稅者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