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賄選案於18日二審開庭,李全教以「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治,並不適用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法」為由,要求合議庭停止審判,並且聲請釋憲。
該賄選案一審認定李全教係為「行求賄選」,依違反選罷法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為此李全教不服並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於18日召開準備庭,李全教表示前台南地院並無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判決他有罪,於法不合,他並與委任律師蘇義洲主張,其選罷法內並未規範正副議長之選舉,而該選舉屬於地方自治之事項,從地制法可修法改為記名投票可得驗證,因此聲請大法官釋憲。
蘇義洲表示,依據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議長副議長選舉,應於議員當選後要宣誓就職,才能成為議長選舉且具有投票權之人,故以宣誓就職前的行為論罪,違背比例原則。另蘇義洲指出,根據選罷法第2條、第7條,其直轄市正副議長之選舉,並不在選罷法規範之範圍內;惟選罷法第100條,卻將直轄市正副議長賄選之處罰列入規定中,此舉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李全教表示,議長之選舉屬於《議會組織自治條例》規範,不應該用《公職人員選罷法》來判決,他強調聲請釋憲並不是要為了拖延審理。他同時也希望,像這樣高度的政治案件,能由一個主張正義的法官來聲請釋憲,以制定長治久安的基礎。只要程序能符合正義,怎麼判他都能接受;若違反正義,那他死不瞑目,司法不該受到政治干預。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沈揚仁表示,該案合議庭之法官已收到李全教請求法官之聲請釋憲狀,合議庭會針對李全教聲請的理由深入研議,並於下次開庭時做出裁定。【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