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元旦起 化粧品禁用PFAS等9成分

為配合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趨勢,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等9項禁用成分,衛福部食藥署今(25)日表示,新制將自114年1月1日實施,違反者,可依相關法規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停業或廢止相關登記事項。

衛福部食藥署在例行記者會指出,今年3月21日正式公告的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等9項禁用成分,其中有5項13種是PFAS、3項為過敏物質、1項為藥品成分。衛福部食藥署說明,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具有防水、防油、耐酸鹼、抗腐蝕等特性,從食品包裝到化粧品等都有廣泛應用,引發國際間對環境與健康的疑慮。由於PFAS極可能運用在防曬、隔離等化粧品之中,目前歐盟已禁止含PFAS的化粧品。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我國政策與歐盟接軌,為此,自明年元旦起,我國化粧品業者禁止製造、輸入、供應、販售、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含該等禁用成分化粧品,且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違規之化粧品則應沒入銷毀之。違者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2條處2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錢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