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三讀通過 違法進海洋庇護區最高罰50萬

為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立法院昨(12)日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明訂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違反者最重可處新台幣50萬以下罰鍰。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應設審議會,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公聽會。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實施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5年至少檢討一次。

針對罰則部分,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違者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基於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業巡護、汙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管理等公務目的、船舶不停流而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外活動,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不在此限。

此外,在海洋庇護區的緩衝區內,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採捕海洋生物、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 程、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從事探礦或採礦等,違者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海洋庇護區的永續利用區內,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庇護區保育計畫實施、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觀察、監測或蒐集資料,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海保署署長陸曉筠補充說明,海保署近期另獲行政院核定6年24億元「臺灣海域生態守護中長程計畫(114-119年)」,重點工作包括海域生態監測、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海洋生物制度等永續資源利用、海洋生態系復育及海洋保護區域的評估保護與巡守,以及與民間團體合作在地守護,希望能確保2050年實現「自然與人和諧共生」的願景。

海保署表示,體認到科學研究、法制建立、管理與執法彼此環環相扣,為實踐海洋保育法,海委會已起草各項子法及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將儘速徵詢各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的意見,以完成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